东北网12月28日电 《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在网上公布并征求意见。该办法在管理体系、申请条件、审核方式、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等方面进行了调整。
购买审核调整为街区市三级
《办法(征求意见稿)》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明确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对申请条件进行了具体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程序由原办法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行街、区两级审核、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市一级审核统一调整为实行街、区、市三级审核。
开发企业利润不得高于3%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利润不得高于3%。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新办法增加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控制性规定。据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以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可优先回购。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对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款的家庭,将所购房屋上市交易或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向政府退还原货币补贴款。
三环以外企业可按规定集资建房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本市城区三环以外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销售对象,应当限定在本单位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者由市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已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
将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未经批准对廉租住房改修、改建、改动设施和设备的;
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违反合同约定应当退回廉租住房的其他情况。
六种情况应退回廉租住房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并同居一处;
家庭收入符合市、县(市)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
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市)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住房困难标准;
市、县(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廉租住房申请条件
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
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
注: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政府批准后定期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