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月18日电 哈尔滨市政府日前出台《哈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根据规定,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全市(包括县城)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运作更加规范;基本完成城区棚户区拆迁改造;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困难家庭可选择一种住房保障方式
根据规定,哈尔滨市将建立市、区、街道三级认定管理体系,做好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工作,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
廉租住房保障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实物配租对象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包括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购房补贴,补贴家庭面向市场自主购房,补贴标准由有关部门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发展情况测算并公布;政府统一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按限定价格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经政府批准实施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职工出售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经政府认定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根据自身承受能力选择其中一种住房保障方式。
年底前申请廉租补贴低保家庭应保尽保
根据规定,哈尔滨市将扩大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2009年年底前,全部解决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以下申请租赁补贴的低保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今年年底前,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在“十一五”期末将保障范围由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
另外,哈尔滨市将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不断提高实物配租比例。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
新建经适房标准不低于普通商品房
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应退还全部货币补贴款或由政府按规定回购原经济适用住房。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其建设标准、质量、使用功能和周边环境不应低于普通商品住宅。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需交易的按不同保障方式由政府收回货币补贴资金或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房满5年可以转让,按不同保障方式由政府收回货币补贴资金,或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和货币补贴款,继续出售或补贴给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年内基本完成三环内棚户区改造
根据规定,哈尔滨市将采取市区结合、以区为主的运作模式,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城区三环以内的棚户区改造任务。突出抓好棚户区拆迁改造中的住房保障工作,在建设中优先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优先安置被拆迁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根据规定,哈尔滨市将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对经政府批准的旧住宅区综合整治项目给予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政策扶持。
哈尔滨市将努力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鼓励和引导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和公寓式住宅。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外来务工人员的户口迁移工作,对具有相对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的外来务工人员,应适时解决其落户问题,在取得本市户口后符合条件的可同时享受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政策。
建设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享受优惠政策
根据规定,哈尔滨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保证建设用地供应,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社会机构投资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根据规定,城市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