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3月26日讯 为进一步做好水稻收购工作,切实保护稻农利益,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国务院出台东北三省新的粳稻收购标准,按要求自2008年3月21日起将吉林、黑龙江省粳稻最低收购价由每公斤1.5元,提高到每公斤1.54元。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公斤0.04元掌握,收购截止期由2008年3月31日延长至2008年4月30日。各收储库点必须按照提高后的收购价公开挂牌敞开收购。
责任编辑:孙岚
东北网3月26日讯 为进一步做好水稻收购工作,切实保护稻农利益,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国务院出台东北三省新的粳稻收购标准,按要求自2008年3月21日起将吉林、黑龙江省粳稻最低收购价由每公斤1.5元,提高到每公斤1.54元。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公斤0.04元掌握,收购截止期由2008年3月31日延长至2008年4月30日。各收储库点必须按照提高后的收购价公开挂牌敞开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