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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增加财产性收入
2008-05-09 14:49:27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陈永昌 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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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5月9日讯 今天出版的《黑龙江日报》发表评论文章,全文如下: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的人拥有财产性收入”。这是党的分配政策的重大突破,为依法培育中产阶级、实现共同富裕指明了一条新路。为此,关于“财产性收入”的讨论一直成为学术界和新闻媒体关注的热点和焦点。

  十七大的这个新提法,有三个中心词:

  一是“创造条件”,意在党和政府要为民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搭建政策平台,给予更多的政策扶持、法律保护和创业机会。营造富民的软环境和小气候。

  二是“让更多的人”,旨在扩大党的富民政策,由一部分先富起来,升级为共同富裕,真正让广大民众共享改革成果,提高收入水平,提升生活质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三是“拥有财产性收入”,这是最有含金量的中心词。

  过去计划经济年代里,只有工资性的按劳分配收入才是合理合法的唯一收入,其它收入都斥为灰色收入和非法收入。在“文革”的极左年代,个体工商户被视为资本主义尾巴,私营企业雇工视为剥削,炒股收入视为不劳而获。

  改革开放后,党的十五大提出分配制度要由单一的按劳分配改为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变相认可按资分配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企业家依据自己的资金、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的投入获得收入,包括年薪和期权期股都是合理合法的。2007年党的十七大又前进了一大步,在党的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的人拥有财产性收入。”这是我国分配制度改革的又一新举措,其意义和作用重大而又深远。

  笔者认为,财产性收入是市场经济中按资分配的新理念,它包括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公民的职业性货币收入。如在自己工作的岗位上获得的工资、资金、补贴、酬金等货币性收入,泛指按劳分配获得的报酬。

  第二部分是公民的产权性收入。随着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不少公民拥有自己的不动产,如山林、土地、矿山、房地产等等,依据这些个人资产从事运营获得的收入,即产权性收入,也属财产性合法收入,依法纳税后,国家予以确认和保护。

  第三部分是公民的资本性收入。在市场经济的国度里,不仅有实物经济,还有虚拟经济,公民拿自己的资金投入股市、期市、汇市等资本市场,从事资本运营所获得的收入,去掉依法纳税后的净收入,属资本性收入,国家予以鼓励和保护。

  因此,公民可以多形式拥有自己的资产,也可以多渠道获得财产性收入。它既包括第一种计划经济年代认可的按劳分配的收入,也包括第二、第三种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生产要素分配带来的收入。以上三种收入统称财产性收入,党的政策予以鼓励,国家法律予以保护。

  (陈永昌单位系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魏东单位系省政府办公厅信息处)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