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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慈善总会章程(修改稿)
2008-05-12 09:48:23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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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哈尔滨市慈善总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中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志愿结成,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市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困难群体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积极促进社会和谐、公平与进步。

  第四条本会主管部门为哈尔滨市民政局,接受哈尔滨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为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为困难群众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二)开展助老、助孤、助残、助困、助学等多种慈善救助活动。

  (三)开发慈善项目,兴建慈善机构,资助社会福利事业和慈善公益事业。

  (四)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社会慈善事业的志愿者,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五)接受政府委托,协助政府开展有关社会募捐和社会救助活动。

  (六)开展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慈善交往合作和交流活动。

  (七)指导、协调、支持本会分会的慈善工作,不断推动全市慈善事业发展。

  (八)反映会员和慈善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

  (九)创办与本会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和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多方筹措慈善资金。

  (十)广泛宣传慈善,营造慈善氛围,倡导慈善行为,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参与慈善事业。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条件是:

  (一)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积极为慈善事业做出贡献。

  (三)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志愿履行会员义务。

  第八条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填写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由会长办公会直接审批或经总会授权,由分会审批,报总会备案。

  (三)总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参加慈善公益活动。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总会或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超过12个月,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经会长办公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及总会领导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哈尔滨市民政局审查并经哈尔滨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

  第十四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顾问;授予相关荣誉称号等。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理事会一到两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临时召开或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闭会期间,总会将根据理事自身工作情况,分批分期组织参加有关调研、考察、交流活动,听取、办理理事对慈善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审查各项议案和报告。 (三)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的人选方案,报请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置。

  (五)筹备召开理事会。

  (六)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临时召开或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总会将根据常务理事自身工作情况,定期组织参加有关调研、考察、交流活动,听取、办理常务理事对慈善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制定、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计划和工作制度。

  (三)决定副秘书长、内部办事机构负责人任免事宜。

  (四)决定会员吸收和除名。

  (五)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依法科学决策。会议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办公会闭会期间,总会将根据不驻会副会长自身工作情况,安排参加有关视察、捐赠、救助和调研、考察、交流等项活动,听取、办理其对慈善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本会设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顾问;秘书长。

  第二十一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精力充沛,胜任领导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哈尔滨市民政局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三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督促、检查本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计划和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常务副会长受会长委托负责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工作。其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

  (四)负责重大活动的筹划组织工作。

  (五)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及使用

  第二十五条本会资金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外和港澳台地区社会各界的捐赠与资助。

  (三)政府及有关部门资助。

  (四)资金存入金融机构所获利息。

  (五)购买有价证券增值收入。

  (六)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本会工作经费来源:会费、行政经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兴办实体收入和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项目管理经费等。

  第二十七条本会资金,必须遵循宗旨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发展慈善事业;本会物资,原则参照资金管理办法实施,详细办法另行制定;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对定向、冠名捐赠,可按捐赠者意愿设定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串项使用。

  第二十九条资金的存储应当按照合法、安全、生息的原则,积极实现保值、增值。

  第三十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哈尔滨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哈尔滨市民政局审查同意,并报哈尔滨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会完成宗旨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哈尔滨市民政局审查同意,经哈尔滨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哈尔滨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哈尔滨市民政局和哈尔滨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2008年5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哈尔滨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哈尔滨市慈善总会理事会。

责任编辑: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