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社会万象  >  民生
搜 索
哈尔滨市将出新规 小区内设置停车场要经业主同意
2008-05-22 14:56:34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张立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东北网5月22日讯 生活报日前关于如何规范管理哈尔滨市停车场的系列报道引起了哈尔滨市相关部门的关注。21日,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就拟出台的《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向市民征求意见。《办法》从哈尔滨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等方面制定了规范。其中规定,哈尔滨市停车场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并设立统一收费票据,如经营者不开具正规发票,停车者有权拒付停车费。

  个人投资可享受优惠政策

  《办法》规定,哈尔滨市停车场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哈尔滨市政府另行规定。

  取消一处就近补建

  《办法》规定,对于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的,已配建的停车场也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改变使用功能后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的,应增建停车位或异地就近补建停车场。

  因城市建设改造,需要拆除原有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同类地域相同规模,移地就近重建停车场。

  道路停车场影响通行要撤除

  《办法》规定,道路停车场是指在依法道路上设置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地和泊位。其中,消防通道、盲道;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200米内的;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50米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设置道路停车场区域、路段等地方不得设置道路停车场。

  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影响车辆正常通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的道路临时停车场应及时撤除。

  住宅区内设置要经业主同意

  《办法》规定,单位专用停车场也应办理《机动车停车场许可证》,并允许在工作时间前来办理事务的人员免费停放车辆。但在哈尔滨市重大活动或节假日期间,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要求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公众开放。

  住宅区内没有停车场或者停车场泊位不能满足住宅区居民停车需要的,经住宅区业主大会决定,并取得《机动车停车场许可证》后,可将住宅区内道路以及其他空置场地设置临时专用停车场。但不得影响道路交通畅通、不得占用绿地、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等。

  无正规发票可拒付停车费

  《办法》规定,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办理收费审批手续,并按哈尔滨市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车位使用费或车辆寄存费。停车场应使用由哈尔滨市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或者道路停车场管理者不按规定开具统一发票、收费票据的,停车者有权拒付停车费。

  停车场管理员持证上岗

  《办法》规定,公共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颁发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机动车驾驶员及其随车人员遵守停车场的管理制度。公众发现停车场违规行为,可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有违规行为的停车场将处以罚款,严重的将取消经营权。

  社会各界建议或意见反馈:

  网址://www.hrblaw.gov.cn

  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

  市政府法制办政法文卫立法处

  截至时间:2008年5月26日前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