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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协议卖车没办过户手续 肇事车原车主被告
2008-07-02 14:18:01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陈宁 张宏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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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7月2日讯 哈尔滨市民林某两年前将自己的一辆面包车出售,但购车人却未办理车辆更名过户手续。不久前,这台面包车因肇事伤人涉及赔偿事宜,林某也被伤者告上了法庭。日前,道里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驾驶人负事故主要赔偿责任,车辆登记所有权人负连带责任。

  据法院审理人员介绍,去年3月初某日下午,驾驶员赵某驾驶一辆面包车行驶至道里区经纬七道街街口与骑自行车的李女士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女士被送到市红十字医院紧急救治,李女士个人支付急救车费、医疗费约5500元。不久后,李女士又转入别家医院住院治疗280余天,医院诊断其为盆骨骨折、头面部外伤等,伤势较重。后经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委员会评定,李女士属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赵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女士负事故次要责任。由于肇事车辆所有人为林某,李女士将驾驶员及林某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二人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

  林某向法院辩称:该肇事车辆早已于2006年卖给了案外人王某,王某没有办理车辆更名过户手续。自己对肇事车辆没有管理义务,因此不应承担赔偿给付义务。为证明此事,林某在举证期内向法院递交了与王某私下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书。

  法院认为,根据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员赵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作为此次交通事故中的次要责任人,法院对李女士提出的合法有据的赔偿请求将予以支持。由于我国对机动车辆产权的转移有特殊要求,即必须经过汽车交易市场并同车辆所有人或车辆所属单位及时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未履行以上两项手续的交易应视为无效,发生事故后,由事故责任者和车辆所有人或车辆所属单位负责损害赔偿。林某提出肇事车辆出售给案外人王某,因其未向法庭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辩解理由不予采信。林某作为车辆登记所有权人,应依法对驾驶员赵某承担的民事赔偿负连带责任。据此,道里法院一审判决赵某赔偿李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合计费用的80%,合计约66000元。林某对驾驶员赵某赔偿的款项负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