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7月9日讯 哈尔滨市民政局8发布消息称,《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决定》已经开始施行。按照《决定》,今后哈尔滨市将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机制,以物质救助与政策扶持相结合,全面开展医疗、住房、就学、就业等11项社会专项救助,其中新增应急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居家养老救助、殡仪服务救助四种专项救助,逐步提高城市低保人员中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学生等的低保金加发金额。
据介绍,该《决定》目前是哈尔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最规范、最全面的政策解读。六类人员被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救助范围。
救助范围包括六类人
《决定》指出,哈尔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救助范围包括以下六类人员:
城乡低保人员——符合规定的城乡低保标准和条件,经区、县(市)民政部门批准,发给本行政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按规定领取低保金的困难群众。
农村五保人员——符合规定的五保条件,经区、县(市)民政部门批准,发给本行政区《农村五保供养证》,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吃、穿、住、医、葬方面供养待遇的困难群众。
城乡低收入人员——符合规定的城乡低收入标准和条件,经区、县(市)民政部门批准,并发给《哈尔滨市低收入困难人员证》的困难群众。
受灾困难群众——按照《关于规范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分配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符合规定的有关条件,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较大生活困难的困难群众。
流浪乞讨人员——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制定的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符合规定的有关条件,自愿受助的流浪乞讨人员。
各级政府规定的其他救助对象——各级政府,根据哈尔滨市或各区、县(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有关群众生活困难状况,做出有关规定和决定,给予有关救助的困难群众。
多部门多措施扶助
决定指出,全市各有关部门将深入开展社会扶助、帮助困难群众改善生活状况:
——市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城市低保人员,在三年优惠期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同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开展针对城乡低保人员和低收入困难群众的各种社会救助活动。
——市残联负责对享受城乡低保和低收入困难群众家庭的残疾人,在生活就业等方面给予关注,并为其特别是对智残人员的社会生活给予必要的监护;同时提供优惠政策咨询和服务。
——市慈善会负责广泛筹集善款,对各类困难群众,开展有针对性的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救助。
11项社会专项救助
(一)医疗救助:医疗实施二次救助
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资助城乡低保人员、农村五保户和城乡有关低收入困难群众等人员,分别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高城市低保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进一步降低城市低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政府资助农村低保人员、五保户等困难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免除个人缴费;制定新的医疗救助办法,在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础上,实施二次救助措施,逐步建立住院救助制度,把重度慢性病出院后续治疗和大病出院恢复期治疗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逐步实施置前救助,有条件的区、县(市)2008年开始探索试点置前救助,被救助对象住院治疗直接扣除应救助的费用数额,直接支付应由自己负责的费用部分;设立各级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把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救助定点范围,制定并实施相关优惠政策,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减轻困难群众就医压力。
(二)就学救助:义务教育免杂费和教科书费
完善和实施有关政策,建立多部门、多组织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的就学救助机制。落实城镇低保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学“两免一补”等项政策;实施城市低保家庭高中以下学生适当加发低保金,及城市低保家庭、困难残疾人家庭和农村困难群众家庭大学生入学一次性救助措施;制定具体救助政策,实行低收入困难群众家庭学生分类救助,动员社会力量广泛筹措助学金,帮助特困职工和农民工等困难群众家庭学生解决就学困难;逐步建立和实行城市低收入困难群众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减免“两费”(杂费和教科书费)制度,逐步建立实行低收入困难家庭大学生入学一次性救助制度。
(三)住房救助:提高动迁补偿金
完善和实施城市廉租住房、拆迁补偿和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等项政策,建立多层次、多形式有机结合行之有效的住房救助机制。进一步落实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廉租房政策,逐步扩大廉租房受益面,对城市低收入居民实行廉租房政策,相应提高城市低保、低收入居民动迁补偿金标准;建立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制度,整合有关资源形成规范的救助机制,帮助农村低保、五保、低收入等困难群众改善住房条件;加快农村敬老院整合建设步伐,制定和实行《哈尔滨市2008~2010年农村敬老院整合建设规划》,争取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敬老院整合建设任务,改善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的居住条件。
(四)就业救助:失业人员免收再就业培训费
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享受城市低保并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免收再就业中介服务费和培训费,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加强在安置申请享受和已享受城市低保人员就业方面工作的衔接,优先为低保人员提供职业介绍、安排公益性岗位;对已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的低保人员家庭,延发三个月低保金;对进城务工的农村低保和低收入困难群众,组织提供免费或低收费的培训服务,负责进行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指定的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
(五)用电、用水救助:价格优惠
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制定和落实城乡低保、低收入和农村五保困难群众家庭生活用水、用电价格方面的优惠政策。
(六)供热救助:低保户减免包烧费
根据相关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对集中供暖的城市低保家庭,予以减免住房包烧费;对分散供暖的城市低保家庭,给予一定数额取暖补贴金;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减免住房供热费和农村低保人员、五保户住房取暖补贴制度。
(七)司法救助:低保户免费代理
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制定和落实有关法律援助政策,对城乡低保、低收入、农村五保和城市特困职工家庭等困难群众,开展免费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刑事辩护、民事代理和行政代理等项服务。
(八)应急救助:重大节日低保户可得临时救助金
实行重大节日临时救助制度,对城乡低保、低收入和农村五保等困难群众,在重大节日期间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救助;实行其他突发事件救助制度,在应对各种突发事件时,对城乡低保、低收入和农村五保等困难群众生活受到较大影响时,对他们给予必要的货币和实物救助。
(九)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危重病人进行医疗救助
建立便捷、安全的救助管理工作机制,提高救助管理规范化、社会化水平。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对需要救助的对象提供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引导救助;对救助对象中的危重病人及时给予医疗救助。
(十)居家养老救助:免费家庭护理
按照哈尔滨市有关政策规定,以社区为救助和服务平台,重点针对困难家庭老人,同时兼顾其他老人,建立居家养老救助和服务机制。对困难家庭老人,开展定额免费提供家庭护理、精神慰藉等方面的救助和服务;对其他老人,有偿或低偿开展上述有关服务。
(十一)殡仪服务救助:低偿服务
以各层次殡仪服务机构为平台,为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等困难群众,提供低偿服务,实行低价位定额“一费清”和有关辅助项目减半收费等救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