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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公共场所不安视频监控最高罚3万
2008-07-09 10:27:48 来源:中新网  作者:张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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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7月9日讯 《哈尔滨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将于明天正式实施,据悉,这也是哈尔滨市首部“安全管理办法”,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和其他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

  未安视频监控最高罚3万元按规定,除一些特殊及要害单位、场所或部位须建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及入侵报警系统外,机场、长途汽车站、火车站、码头的出入口、主要通道等部位;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场所,大型商场、超市、宾馆,医院、学校、幼儿园的出入口、主要通道等部位;城市主要街路、治安卡口、主要交通路口、人行过街通道(天桥)、城际出入口、停车场、广场和人员聚集地段都须建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未建立技防系统的,由市或区、县(市)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监控系统全市“联网”

  按规定,公安机关建立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平台,与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届时,商场、学校、人行过街通道等单位、场所或部位建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当与公安机关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平台联网,并具备公安机关实时调用监控数据的条件。

  按规定,未建立技防系统的现有居民住宅楼或住宅区,应当安装楼宇对讲系统、防盗安全门;有条件的居民住宅区,可以在出入口、重要部位和区域建立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等技防系统。

  图像保存不得少于15日

  按规定,宾馆客房、商场试衣间、更衣室、浴室、卫生间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或部位以及机关内部办公室,不得建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涉及公民隐私的图像信息,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严禁泄露或违规使用、处理。

  按规定,技防系统的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删除、修改技防系统运行程序和记录,不得向公安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播图像信息资料及其他记录资料;不得无故中断技防系统正常运行;应妥善留存图像信息资料及其他记录资料不得少于15日。

责任编辑:张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