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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危险化学品用实名登记
2008-07-29 07:44:42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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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7月29日讯 日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公告,7月12日至9月30日期间,购买硝基类化合物、氰化物类等重点危险化学品须实名登记。

  据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购买硝酸及硝酸盐类等10余类120多种重点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购买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销售单位必须详细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购买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购买日期及所购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等情况。

责任编辑: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