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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顾警示沟里洗澡溺亡 监护人被判担主责
2008-08-13 11:13:30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贾晋璇 夏德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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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8月13日讯 阿城区某村村民林某带着两个未成年的外甥到村附近的回采沟中洗澡,溺水身亡。死者家属将回采沟的使用者告上法庭。近日,经哈尔滨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由于回采沟使用者已设置铁丝网和警示标志,只承担次要责任,死者及其两个外甥的法定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

  2007年8月2日14时许,林某带着外甥阿吉、阿硕一同到村西山头的回采沟内游泳、洗澡。等到别人发现他们时,三人已溺水身亡。家属将回采沟的使用者哈尔滨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赔偿损失,并给付精神抚慰金。

  经法庭调查,淹死人的回采沟是该公司前身开采矿产时形成的,现依然被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利用,且该公司在回采沟外围已设置了相应的警示标志及防护网,但由于疏于管理,部分警示标志及防护网遭到破坏,该公司未及时修复。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等三人进入回采沟旁,入水后溺水身亡,是本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忽视危险并带领未成年人进入回采沟内游泳,是造成该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本次事故80%的责任。两名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尽法定的监护责任,应承担70%的责任。哈尔滨某公司作为回采沟的实际使用人,对已经破损的铁丝网未能及时修复,间接导致了林某等人进入回采沟溺水身亡,对林某承担20%责任,对两个未成年人承担30%的责任。

  判后,三家家属和哈尔滨某公司均不服,向哈市法院提起上诉。哈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林某等人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正确,故死者家属上诉请求重新划分担责比例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哈尔滨某公司被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其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正确,其不承担责任的上诉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哈尔滨市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