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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劳动部门:未就业职工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
2008-08-25 10:10:19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薛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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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8月25日讯 24日生活报报道无编制聘用人员可以参加养老保险的消息后,一些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和撤销、解散“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纷纷打来电话,咨询他们是否有相应的参保政策。24日,记者就此咨询了省劳动部门。

  据劳动部门介绍,黑龙江省对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如何建立和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已经做出明确规定,凡此类单位的职工,在当地政府批准其转制之月起,便可参加养老保险,建立个人帐户。转制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在相关部门承担一定成本的情况下视同缴费年限。

  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后,原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缴费记录的,个人缴费部分资金直接并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按现行办法执行。转制单位参保后,转制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原按事业单位领取办法计发退休费将从转制之月起,做为基本养老金改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并参加以后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转制后退休的将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核定的基本养老金发放。

  而对于撤销、解散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就业的职工可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撤销、解散后没有重新在其他企业(单位)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的在职人员,可参照以上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