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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欠银行购车款被扣车 不及时提车损失被判自负
2008-08-27 17:48:25 来源:东北网  作者:贾晋璇 邵田 雷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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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8月27日讯 ( 贾晋璇 邵田 记者 雷蕾 ) 因未及时提走被扣留的车辆,沈某运送的货物被银行扣车处理,为此沈某被货主讨回了运费,还赔上利息、诉讼费和执行费。沈某不甘心,将扣车的银行和担保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近日,该案经哈尔滨市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沈某的诉讼请求,沈某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2005年3月,沈某与曲某签订了公路运输协议书,曲某委托沈某将苹果从陕西省乾县托运至黑龙江省伊春市,运费为10,500元。3月11日,沈某从陕西启程,曲某为其预付了运费5500元。3月13日,当沈某的车驶回哈市时,因沈某欠某银行购车款,银行便委托担保公司将沈某的车扣留在担保公司院内。当天沈某便补齐了欠款,但未提走车辆。3月15日沈某收到了曲某给的运费5000元。从3月14日至3月18日,银行数次打电话要求沈某提走车辆,并告知如预期不取车,车上所载货物发生灭失,后果自负。但直到3月25日,沈某才将车提走。在此期间,为防止损失扩大,银行将沈某车内的苹果处理了。

  因沈某未按约定将货物运到目的地,曲某将沈某诉至法院要求沈某返还运费。经法院判决和执行,沈某返还了曲某运费,并给付利息、诉讼费和执行费共12,996元。运费不但没赚到,还赔进去2千多元,沈某自然不甘心,便将银行和担保公司告上法庭。沈某认为,自己的车辆是被担保公司和银行强行扣留的,而不是主动驶入担保公司院内的,所遭受的12,996元损失,也是由二被告擅自转移车辆、变卖曲某的货物造成的,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2,996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担保公司和银行擅自扣留沈某正在运输的车辆不当,但该行为是沈某没有按时偿还银行贷款造成的,银行和提保公司擅自变卖案外人曲某货物,给曲某造成的损失,已经过另案诉讼,沈某作为一方当事人也参加了该案诉讼,并没有提出异议。现沈某主张担保公司和银行应赔偿其运费损失,因扣车当日,其将欠款补齐后,银行即多次通知其将车辆提走,但沈某未及时提走车辆,由此造成的运费损失,其应自行承担。据此判决:驳回沈某的诉讼请求。

  判后,沈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被哈尔滨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