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社会万象  >  民生
搜 索
用户质疑供热公司:收了停热补偿岂能一停了之
2008-10-17 14:53:53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李宝森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16日,在哈尔滨华能供热公司,工人正在对设备进行最后的调试,20日将正式开栓。 苏强摄

  东北网10月17日讯 离开栓供热只有几天时间,家住道里区安丰街的李女士却还在忙着更换和维修暖气片,因为她去年申请停热,因而冻裂了暖气片,她想找供热公司“理论”却有理说不出。因为按照供热条例,停热造成的损失应由供热企业负责,但是,供热企业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时,要求必须由用户个人负责,否则就不给停热。去年,李女士为了停热,只好签订了自负责任的协议。

  用户停热损失自担属霸王条款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释义》第23条规定:对于因停热后室内温度偏低而导致的室内给排水等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给用户造成损害的,供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今年,用户在签订停热协议时,仍被要求自己承担损失。

  大多用户对此并不认可。他们认为,既然条例有这方面的规定,用户也交了停热补偿费,室内供热设施出了问题就该由供热公司负责。家住新阳路的王先生说,强迫住户自己承担责任就是霸王条款。

  住安丰街的李女士认为,停热补偿费就是补偿供热公司维护供热设施安全的费用,住户交纳了停热补偿费,就视为供热公司同意担负供热设施安全的责任,因停热导致温度偏低发生的供热设施损坏,该由供热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室内设施损失不能负责

  而一些供热公司负责人却不这样认为。

  松北区捷能热力公司经理薛海涛说,我们在和用户签订停热协议时,要求停热用户自己做好冬季保温措施。我们认为,20%的停热补偿费只是补偿停热用户接受邻居供热用户所传递的热量损失。以前,我们和用户协商签订停热协议,都是收取50%的补偿费,但给用户实行低温供热,而不是完全停热。今年收20%停热补偿费,我们实行的就不是低温供热,而是完全停热,因此用户室内供暖设施出现问题公司就不能负责。

  哈尔滨市供热办一位负责人说,停热费补偿范围应该包括用热户向停热户传递的热量损失费、部分供热管理费、供热设施折旧费和维修费,并未包括给用户的损失赔偿费,因此当用户供热出现问题应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

  专家违背法规协议无效

  哈尔滨市物价局价格处负责人毛群说,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联合出台了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价格组成分两部分: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基本热价所占热费比例在30%-60%之间。政府在制定价格时综合考虑哈尔滨市居民收入和承受能力低的情况,采取最低标准,制定停热补偿费标准为20%,但实际上20%停热补偿费是不足以补偿供热单位停热损失。

  业内专家指出,供热包括两部分:固定费用和变动费用。既然停热补偿的是供热固定费用,而且也有政府制定的标准,不管补偿费用高低,企业都要执行,不能强迫住户自己承担。

  孟凡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惠民认为,供热企业应按省供热条例规定释义执行,因停热后所发生的损失由供热公司承担。如果住户和供热公司的协议违背法规,视为协议无效。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