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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两涉案民警被批捕 案中打伤民警杨森被批捕
2008-11-19 15:42:25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秦雷 张英民 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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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19日讯 18日14时,哈尔滨市政府新闻办召开“10·11”案件第五次新闻发布会,就案件办理的有关情况和近期网上及市民关注的问题做出通报。

  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齐新(原哈尔滨铁路公安局直属公安处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刘力男(原哈尔滨铁路公安局指挥中心民警)涉嫌故意伤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检察机关于2008年11月14日批准对两人依法实施逮捕,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在此案中,犯罪嫌疑人杨森(男,22岁,无业)在糖果酒吧内缓台将李鑫宇(哈尔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王金刚(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民警)先后打伤,致李鑫宇左眼眶内壁两处骨折,王金刚右肋第8、9、10、11肋骨骨折,而且杨森的行为导致了事态的扩大。10月31日,经省公安厅法鉴中心鉴定,两名民警均为轻伤。11月6日,专案组对两名民警的伤情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再次进行损伤鉴定,结论与省公安厅法鉴中心的鉴定结论完全一致。

  犯罪嫌疑人杨森的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于11月14日对杨森批准逮捕并依法执行,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调查中还发现,犯罪嫌疑人杨森曾于2006年7月2日因殴打3名民警犯妨害公务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发布会上,就市民关注的另外四名民警的法律责任问题作了解答:新闻发言人说,根据现场监控录像、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目击证人证言,没有证据证明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民警王金刚、哈尔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李鑫宇、哈尔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栾奡、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公安局民警李锋实施了犯罪行为,因此,专案组经与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沟通同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对四人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发言人就目前网上有文章说死者家属提出,要求此案由公安部或外省公安机关办理,要求哈尔滨市公安局回避的问题。新闻发言人说: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因此,要求哈尔滨市公安局回避的提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还就死者家属目前提出要查阅尸检报告全部内容的问题作了说明,目前,已经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将尸检结论告知了死者家属。由于本案目前尚处在侦查阶段,尚未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此,包括律师、亲友等在内的辩护人,不能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技术性鉴定材料。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