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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法院重申“十八条” 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2009-02-17 11:33:37 来源:东北网  作者:唐凤伟 常志清 赵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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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2月17日讯 (唐凤伟 常志清 记者赵海) “法院的‘十八条’,真是给我们解决了大问题!”50多名农民工拿着工资高高兴兴地返乡时,对法院给予他们的帮助赞不绝口。

  原来,鹤大高速公路某标段护坡水沟施工工程经层层分包、转包,最后由无资质的曾某承包,曾某与这50多名农民工代表签订了劳务协议,然而,施工结束后曾某举家搬走,下落不明。眼看自己的血汗钱无从着落,民工们情绪十分激动,准备上访。桦楠县法院了解这一情况后,依据省高院实施的“十八条”,主动找到农民工,决定当场受理案件,并免收诉讼费。该院立即传唤承包人、转包人、分包人,向他们晓以利害,明法析理,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使农民工拿到了工资钱。

  2006年由高院颁布了《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和执行工作的若干要求》后,在全省三级法院实施了这一文件,包括开辟案件受理绿色通道、因追讨工资等案件不预收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加大调解力度、快审快结、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和手段最大限度保护好农民工合法权益等内容,共计有十八条。应该说,“十八条”实施后,全省法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处理了一大批涉及农民工权益的案件,取得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今年1月15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省法院院长南英向各位代表郑重承诺,“落实省法院提出的司法保护农民工的十八项措施,妥善审理好涉及农民工的各类案件,坚决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省法院民一庭庭长于大海说,“从十八条的内容看,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措施是详尽可行的,实践中也确实发挥了应用的作用,现在的问题是要进一步抓好落实。落实好‘十八条’,也是我们法院贯彻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对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提供有力司法保护的重要措施。”

责任编辑: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