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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出台5项公积金新规 明年年底最多可贷50万
2009-03-21 07:42:36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王履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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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3月21日讯 把个体户、进城务工人员纳入缴存范畴,购买个人自住商品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让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者优先提取公积金;上调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额度及年限,为购房者提供更有力支持。今年一季度,哈市公积金中心连续出台5项新规,推进“项目建设年”百项惠民工程,确保市民早日实现住有所居。

  明年年底前公积金最多可贷50万

  根据日前出台的《关于调整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实施意见》,自今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凡在哈市购房的省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规定者,均可在哈尔滨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各项政策;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元调整至50万元。组合贷款最高额度由75万元上调至85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由原来的20年调整至35年;凡符合条件的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

  4种“编外人”可享公积金贷款优惠

  个体工商户、零活就业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一直游离于体制之外,为让这些“编外人”也能享受住房公积金的优惠政策,近日,哈市连续出台了《哈尔滨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哈尔滨市劳务派遣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和《哈尔滨市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根据上述新规,凡哈市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合同被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但其工资关系和档案关系均在劳务派遣单位的人员,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务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满一年(含)以上的进城务工人员等,都可按照规定的比例由个人或所在单位缴存公积金贷款,并详细明确了代办登记、账户设立、缴存基数等具体事宜的标准和流程。

  根据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参与缴存公积金贷款后,均可同等享受公积金贷款的各项政策。除在购买自住住房或者在户口所在地购建自住住房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外,上述人员与相关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或其他符合哈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的,也可随时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获经适房购买资格者可先提取再买房

  据了解,哈市2008年开始新一轮棚户区改造,改造中涉及的相当一部分被拆迁群众都是低收入困难家庭。为支持这部分市民利用公积金贷款的优惠政策,借棚户区改造契机一次性解决住房困难,哈市于近日出台了《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凡经政府组织,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家庭的职工,在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并提供齐全的相关材料后,均可获准提前申请提取公积金贷款,早日改善居住条件。

  另悉,对自住住房进行装修如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事宜,将在省里出台相关办法后予以明确。市民可登录市公积金中心网站//www.hrbgjj.gov.cn查询。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