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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江河水质警戒制度5月施行 现劣V类水体问责政府
2009-03-24 13:47:15 来源:东北网  作者:高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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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3月24日讯 (记者 高长利) 记者从24日召开的全省环境监测工作会议上获悉,黑龙江省江河水质警戒制度将于5月1日起实施。按照警戒规定,辖区内出现劣V类水体,将问责当地政府。

  据介绍,黑龙江省江河水质警戒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三个级别,警戒项目包括高锰酸盐指数和生化需氧量两项,警戒范围为包括松花江干流在内的松花江水系和乌苏里江水系的16条河流。全省将在松花江干流、嫩江等16条河流设置朱顺屯等58个警戒断面。

  按照规定,辖区内江河断面出现一次劣V类水体的为黄色警戒,同一断面连续两个月出现劣V类水体的为橙色警戒,同一断面半年之内全部是劣V类水体、一年内出现6次黄色警戒或3次橙色警戒的,均视为红色警戒。

  规定要求,辖区内出现劣V类水体,将问责当地政府;跨行政区界的松花江干流及其支流、乌苏里江支流出现劣V类水体,问责对象为对污染负有主要责任的地方政府。达到黄色警戒级别的,省环保厅向当地政府发出警戒通知;达到橙色警戒级别的,省环保厅要求当地政府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水质;达到红色警戒级别的,责令当地政府限期改善水质;限期达不到要求的,实施“区域限批”。

  对于已实施警戒的江河,水质改善后可解除警戒。其中,黄色警戒解除期为1个月,橙色警戒解除期为2个月,红色警戒解除期为3个月。

责任编辑: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