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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华臣等多家影院学生优惠券 被指看电影还需补钱
2009-03-24 14:35:19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王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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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3月24日讯 哈尔滨各豪华影城为了吸引学生尤其是大学生群体,常常推出针对性的优惠措施。但大学生反映,这种优惠变了味道。

  学生反映,一直以来在哈高校周边很多代售点代销各影城的学生优惠券,像金安、华臣大多每张11元,万达的略贵些要18元一张。学生观影时可带上学生证和优惠券,到影厅兑换电影票。但是,一般持券观看正在热映的电影,还要补交一定金额。只有少数或者已播映很长时间快下线的电影,才可以真正享受到学生票价。

  记者看到,这种学生优惠券上面并没有标明该兑换券到底可以抵值多少,同时背面有影城的一些自行规定。也正是因为这些自行规定,使得学生们在影院遇到补交票款的要求时,尽管认为不合理,但也只能“认”了。

  金安影城对此解释是,加钱是电影公司要求,而且,学生优惠券的背面也已注明“如遇限价影片、超常影片、特殊影片,使用方法服从本影院规定”。据了解,万达影城已经停止销售学生优惠券。

  记者采访省消协商品服务监督部部长张来斌,得到答复是,影城的规定属于格式条款,根据《消法》第24条、《合同法》第39、40、41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影城做法值得商榷。

  据介绍,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法律明确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一旦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情况,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而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也就是说,法律倾向于保护接受方。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张来斌认为,“如遇限价影片、超常影片、特殊影片,使用方法服从本影院规定”这一说法比较含混,什么是限价影片、超常影片、特殊影片,影城应该对消费者详加说明解释清楚,在双方均认可的情况下,影城规定有效;否则,影城涉嫌霸王条款,一旦和消费者发生争议,应该按照消费者的理解处理,消费者有权拒绝补交票款。

责任编辑: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