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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购房者在哈尔滨购房 落户就业医保享优惠
2009-04-23 11:01:23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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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4月23日讯 为吸引外地市居民在哈尔滨购房置业,哈尔滨市政府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开展了“房地产市场暖春行动”,即日开始实施《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暖春行动的工作意见》,推出优惠政策“套餐”,使外地市在哈购房居民在落户、就学、就业、医保等六方面享受和哈市居民同等的待遇。这是记者今日从哈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

  哈尔滨市规定,外地市居民在哈购房实行“部门代办制”,各相关部门指定代办处室、公布代办电话和监督电话,全程跟踪服务。从5月上旬开始,哈市还将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省内巡展和网上展览,有意在哈买房的外地市居民可关注。

  户籍政策——购15万元房可在哈落户

  ●新政:哈市规定,凡在哈市购买15万元以上的商品住房和二手房的外地市无公职人员均可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

  ●解析:可以购房落户哈市的条件包括:外地市无公职人员在哈购买1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除外);购买两处商品住房、二手住房,累计金额达20万元以上;购买30万元以上商业用房;购买15万元以上二手住房;购买30万元以上二手商业用房;贷款购买商品住房、二手住房首付款15万元以上;贷款购买商业用房、二手商业用房首付款30万元以上;继承、抵债、法院判决,经房地产部门评估达15万元以上的商品住房、30万元的商业用房,均可给购房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对购房者本人不要求落户的,其配偶及子女可以办理落户。

  办理部门及电话

  产权证办理

  代办部门:哈市房产住宅局产权市场管理处

  代办电话:84613438

  监督电话:84637976

  户籍办理

  代办部门:哈市公安局户口接待室

  代办电话:87661537

  监督电话:84682911


 

  就学政策——落户即可入学免借读费

  ●新政:外地在哈购房者凭房产证或入户证明,即可在住房所在区教育局为其适龄子女办理借读手续,免收借读费。

  ●解析:哈市教育部门表示,在哈购房者购买住房后可凭房产证或入户证明,到住房所在区的教育部门为子女办理就读手续。住房所在区教育局将按照规定,以相对就近原则安置其借读,学校可免收借读费。而户口迁入后,教育部门即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高中学生到普通高中就读的,户口迁入后,可按规定安排到相应层次学校,经学校考核合格的,办理转学手续。

  办理部门及电话

  代办部门:哈市教育局基础教育一处、基础教育二处

  代办电话:84613239、84617240

  监督电话:84618569

  就业再就业政策——未就业者享受全部扶持政策

  ●新政:外地市居民在哈购房,本人及家属未就业的,享受哈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所有的就业扶持政策;本人及家属已就业的人事关系可续存;家中的高校毕业生享受“三支一扶”等就业优惠政策。

  ●解析: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表示,外地市居民在哈购房后与哈市居民一样可享受不同的就业优惠政策,分三种类型:

  未就业人员可享受待遇:外地市居民在哈购房转变为哈市城镇户口的尚未就业人员可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失业登记证》,享受哈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所有的就业扶持政策。包括可享受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免费职业介绍;再就业培训基地提供的免费培训;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缺少资金的,还可申领小额担保贷款;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可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其中,购房者及其随迁家庭成员中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或具有特殊技能、特殊贡献的人才,哈市人才服务局将积极帮助联系用人单位,并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

  就业人员可享受待遇:购房者及其随迁家庭成员来哈后到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工作,或领办、创办企业的,其档案和人事关系可转入人才服务局管理,工龄连续计算。


 

  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待遇:购房者及其随迁家庭成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参加哈市的“三支一扶”活动。在村工作期间给予生活补贴,并参加社会保险;到乡镇基层就业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职称,免试外语和计算机,其户口可保留在哈市市区,并免费保管人事档案;到中小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就业的,在专家选拔、职称评定方面与大型国有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办理部门及电话

  代办部门: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局、哈市人事局人才服务局交流处

  代办电话:84871692、84656156

  监督电话:84871603、86776196

  医疗保险政策——政府补助部分费用

  ●新政:凡在哈购房落户的外来人口,均可按照《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哈市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解析:按规定,在哈购房落户的外来人口中成人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30元,政府补助60元,个人缴纳270元。对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政府补助265元,个人缴纳65元。

  学生儿童医保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政府补助60元,家庭缴纳30元。对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政府每人每年补助80元,家庭缴纳10元。

  办理部门及电话

  代办部门: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

  代办电话:84871633

  监督电话:84871603


 

  养老保险政策——可办理哈市养老保险

  ●新政:外地市在哈购房落户人员,符合相应标准就可办理养老保险。

  ●解析:按规定,外地市在哈购房落户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可随其转移,有接收工作单位的可随单位参保;缴费年限累计15年以上,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可在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办理部门及电话

  代办部门: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

  代办电话:84871622监督电话:84871603

  住房公积金政策——省内居民在哈可用公积金

  ●新政:凡在哈市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的省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居民,符合哈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规定的,均可在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解析:凡在哈市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的省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居民,购房可使用公积金。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公积金和商业组合贷款最高限额85万元,贷款最长期限35年。

  办理部门及电话

  代办部门: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处

  代办电话:88312838监督电话:88312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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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