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社会万象  >  民生
搜 索
六类贡献突出者可获哈尔滨荣誉市民称号
2009-05-15 11:20:55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陈程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东北网5月15日讯 记者昨天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市政府拟重新制定《哈尔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目前,《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在网上全文公布。《办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荣誉市民的评选条件、推荐单位和可享受的待遇等内容。

  作出突出贡献可称荣誉市民

  《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社会声誉,本人自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士,可授予其哈尔滨市荣誉市民(以下简称荣誉市民)称号:在本市经济、社会、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扩大对外交流合作、促成国内外友好城市关系、提升本市知名度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对本市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城乡规划、推动技术进步、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提出建议,经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为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为本市引进新产品、新技术投产后产生显著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四类单位可推荐荣誉市民

  《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主党派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推荐符合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人士。对中外人士符合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向下列部门提出申请:荣誉市民人选属于外国人、华侨华人、港澳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荣誉市民人选属于台湾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荣誉市民人选属于其他非本市公民的,向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接受申请的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申报,经其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由市人民政府举行授予仪式,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证书由市长签署。

  荣誉市民事迹将被写入城市历史

  《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中外人士,在本市可享受下列待遇:应邀参加本市重大活动的费用,由邀请单位支付;在口岸享受贵宾礼遇;在本市停留期间,享受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便利和服务;在市政府城市发展史展览室中设立荣誉市民事迹展览专栏;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待遇。

  《办法》(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申报单位提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后,市人民政府可作出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因触犯法律而受到刑事追究的;本人自愿申请放弃的;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

责任编辑:邵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