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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投资10万可开一人有限公司
2009-08-05 15:29:30 来源:生活报  作者: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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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新闻网讯 据生活报报道,4日,哈尔滨市政府《关于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正式下发。《实施意见》规定,哈尔滨市从即日开始将实行放宽企业创办条件、实施税收减免等多项措施来促进创业,并通过创业带动城市就业。

  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据了解,《实施意见》规定,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

  允许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创业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前置审批许可等材料直接申办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创业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的,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和技工院校毕业生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除从事需前置审批许可的经营项目外,可申请试营业,具备基本经营条件的由工商部门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临时营业执照。对法律、法规未规定必须办理工商登记的城市自由业者、农村及城镇流动经营业户、在校大中专学生和正在择业的毕业生从事中小学生学习辅导服务、翻译服务等的,除涉及前置审批许可的外,均可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注册资本(金)达到3万元,即可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且货币出资可降至注册资本(金)的30%;单位和个人投资10万元以上的,可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允许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金)在2年内分期缴付,其中投资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金)在5年内分期缴付;分期出资设立的公司制企业,全体股东首期出资合计达到20%即可,不需要每个股东出资均达到20%。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返乡农民工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和技工院校毕业生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不受出资额限制,其中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的允许注册资本(金)零首付。

  允许创业者以知识产权、专利技术、专有技术、高新技术成果等非货币财产出资,且不受出资比例限制。

  允许创业者依据法定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将家庭住所、租借房屋、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实施创业免税扶持政策

  实施意见规定,对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士兵、残疾人及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和技工院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前置审批的各项费用。

  对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2000元;对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实现自主创业的,可将其按规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对享受城镇居民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自主创业的,收入超过低保标准后,其低保家庭可继续享受3个月低保待遇。

  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2年内免收劳动人事代理费。


 

  个人创业可享小额担保贷款

  哈市规定,将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对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军人家属、大中专和技工院校毕业生及返乡农民工,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和创业项目的,经审核认定后均可获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符合贴息政策的由财政予以贴息。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7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以展期2年,展期不贴息。

  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超过50人的企业,给予50万元担保贷款;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超过100人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担保贷款。

  扩大创业培训和补贴发放范围

  哈市规定,从即日起扩大创业培训范围,将创业培训对象由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到高校毕业生、复员军人、残疾人、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工等城乡各类人员,逐步将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

  同时,哈市将完善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将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的范围由失业人员扩展到登记失业的大中专和技工院校毕业生、征地农民、复员军人、残疾人及返乡农民工。除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可享受培训补贴外,灵活就业人员及领取营业执照6个月以内参加创业培训的也可享受培训补贴。经过创业培训的劳动者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实训基地参加实训,实训人员创业成功率达到80%的,按照实训人数给予创业实训基地补贴,低于80%的按照创业成功人数给予创业实训基地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实训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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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