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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为产前诊断立“规矩” 不得擅自鉴定胎儿性别
2009-08-19 17:34:47 来源:东北网  作者:衣晓峰 杜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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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8月19日讯(衣晓峰 记者 杜筱)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同时应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产前诊断技术档案资料要保存50年。日前,黑龙江省卫生厅从技术服务、质量控制、监督管理等5个方面制定了全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证产前诊断技术的安全和有效。

  产前诊断技术,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筛查。此项细则明确规定,产前诊断技术的应用需以医疗为目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原则,由经资格认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实施。产前诊断技术服务应遵循知情选择和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强制性手段要求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此项实施细则规定,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取得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助产技术服务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具有独立设置的组织机构和较为完善的服务体系;具有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技术条件和设备;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等。产前诊断技术服务项目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技术服务。

  凡提供产前检查和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孕妇早孕检查或产前检查时,医师应进行孕期保健和生育健康等有关知识的健康教育,发现胎儿羊水过多或过少、胎儿发育异常或有可疑畸形、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物质、有遗传病家族史或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儿、孕妇年龄超过35周岁等情形之一者,应及时提供咨询服务,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孕妇或其家属,建议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实施细则指出,经产前诊断,如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或有严重缺陷的,经治医生应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特别是在发现胎儿异常的情况下,经治医生必须将继续妊娠和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结果,以及进一步的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孕妇,由当事夫妻双方自行选择处理方案,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对经产前诊断发现胎儿异常但选择继续妊娠的孕妇,应进行追踪监测,并应有详细记录。而在实施产前诊断技术中涉及伦理问题的,应当交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医学伦理委员会须提供相关书面意见供患者参考。

责任编辑:路云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