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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将统一公共停车场经营权:无发票车主可拒付费
2009-11-27 09:19:23 来源:生活报  作者: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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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新闻网讯 为缓解停车难的状况,26日,哈尔滨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草案)》,其中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均需配建停车场,同时将统一其经营权,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否则停车者有权拒付停车费。

  据悉,目前,哈尔滨市公安交通、道路行政管理部门都依据各自的规定批准设置停车场,各区政府、企业也在批准设置停车场,造成哈尔滨停车场管理混乱、体制不顺的状态,出现停车场被改变用途,随意占用,造成停车难。对此,哈市拟进行规范管理。

  新改扩建公共建筑

  需配建停车场

  今后哈市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大(中)型建筑、商业街区、旅游区、居住区,要按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交付。

  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用途,因城市建设改造,需要拆除原有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按同类地域相同规模,就近重建停车场。

  无税务发票

  可拒付停车费

  针对目前停车场审批混乱的情况,办法(草案)规定,哈市公共停车场经营权,以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经营者。

  办法(草案)规定,哈市公共停车场收费根据不同性质、类型,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停车场管理者收取停车服务费,应当使用由哈市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公共停车场经营者不按规定开具税务发票的,停车者有权拒付停车费用。

  校门口附近

  不得设道路停车场

  办法(草案)明确提出,道路停车场的设置,必须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的要求,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同时,以下五类区域不得设置道路停车场,具体为:(一)消防通道、盲道;(二)已建成能够提供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200米内;(三)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30米范围内;(四)宽度小于5米人行道路;(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设置道路停车场区域、路段。

  临街单位

  可设置临时停车场

  临街企事业单位没有停车泊位,在不影响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的情况下,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踏查符合设置临时停车场的,可利用道路设置临时自用停车场。

  此外,住宅小区内没有停车场或者停车场泊位不能满足住宅小区居民停车需要的,经业主大会决定,可在住宅小区内道路以及其他空置场地设置自用停车场。

责任编辑: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