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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居民小区全面配建公益性服务设施 擅自挪用严罚
2009-12-02 07:25:07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何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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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2日讯 哈尔滨市新建住宅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今后将按照规划和设置标准统一配建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设施只能作为居民服务使用,不得进行销售、挪作他用。记者从市政府获悉,《哈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暂行管理办法》将出台,要求在哈尔滨市居住区全面配建公益性服务设施。

  《办法》规定,今后哈市规划部门要将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建设纳入全市控制规划。哈尔滨市新建住宅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设置标准统一配建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竣工后交给各区政府,产权归国家所有。配建的公益性服务设施要合理布局,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者三层以上位置,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交付使用后进行社会评审,只能作为居民服务使用,不得进行销售、挪作他用。同时,未按照规划和设计文件配建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的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对既有居住区的公益性服务设施不足的,《办法》提出,具备新建、扩建条件的,由区政府组织进行建设;不具备新建、扩建条件的,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通过购买、租赁、资源整合、接受社会捐助等方式解决。此外,公众有权对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擅自改变用途或者利用其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相关管理部门将依法对开发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和给予工作人员处分。

责任编辑: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