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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日折算退费提请审议 室温不达标退费比例各市县自定
2009-12-15 07:19:45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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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15日讯 记者昨天从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了解到,《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解释(草案)已提请大会审议。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的比例和退还热费的具体实施办法将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据悉,鉴于黑龙江省各地情况差异较大,且《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个别条款已经规定将各市、县供热起止时间、热费价格、热费计收单位(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授权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决定的情况,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的比例和退还热费的具体实施办法全省不作统一规定,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后施行,更具可操作性。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按日折算标准热价退还用户热费”的具体计算方法是:退还热用户热费金额=热用户已交纳热费总额÷年度供热期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

责任编辑: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