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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09年十大民商行政案件
2010-01-15 16:14:32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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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月15日讯 14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09年审结的十大民商行政案件。2009年哈尔滨市两级法院共审理民商事案件49048件,解决争议标的额52.7亿元,审结行政诉讼案件492件。

  音乐公司诉宾馆播放卡拉OK侵权

  哈市某宾馆未经授权公司“中音公司”和著作权人“福茂唱片公司”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以卡拉0K方式向公众放映《隐形的翅膀》、《不眠》2部MTV音乐电视作品。2009年3月23日,“中音公司”将该宾馆诉至市中级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2009年4月,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宾馆停止侵犯《隐形的翅膀》、《不眠》音乐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赔偿原告中音传播(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

  20名业户诉相邻开发商“挡光”

  刘某等20人家住道外区某住宅小区,2006年某置业公司在刘某等人房屋东侧的高层住宅建成后,给刘某等人造成日照遮挡,刘某等20名业户将该置业公司诉至法院。经司法鉴定,置业公司新建的5座高层住宅楼对刘某等人东北朝向采光窗造成了违规日照遮挡,导致其采光达不到国家规范规定的住宅日照标准2小时的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或更低于2小时有效日照时间。

  一审法院判决该置业公司赔偿原告刘某等20名业户挡光费合计50余万元。判后该置业公司不服,向哈尔滨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09年5月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设计师诉酒厂侵犯外观设计专利

  沈某是专业瓶形设计师,拥有数十项外观设计专利权。2007年末,沈某与多家酒厂协商转让、授权使用一项专利时发现,某酒厂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擅自使用了与涉案专利完全一样的瓶形。沈某认为,酒厂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遂将酒厂及某经销商一烟酒行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年5月,市法院一审判决:某酒厂、烟酒行停止侵犯原告沈某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侵犯原告沈某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酒厂赔偿沈某经济损失5万元。

  杂志社擅用明星婚纱照侵犯著作权

  2007年4月9日,摄影师季某将自己邀请两名知名艺人拍摄的婚纱礼服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哈市某杂志社出版发行的杂志某期封面使用了涉案图片。“弓禾公司”认为杂志社侵犯了该公司的著作权,2009年5月5日将该杂志社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杂志社赔礼道歉。

  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杂志社赔偿原告“弓禾公司”7000元,并在杂志上刊登消除影响的启事,驳回“弓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吴某与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件

  2002年12月3日,康某将其在哈尔滨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吴某。该农业科技公司在吴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06年4月8日由他人代吴某签字,将吴某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王某,并于2006年4月20日就股权转让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在多次协调未果的情况下,吴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一审认为,该农业科技公司在未征得吴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吴某的股权转让给王某,损害了吴某的民事权利,因此吴某要求该公司恢复股东身份、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吴某要求该公司为其提供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等诉讼请求,因吴某的股东身份尚未依法得到确认,吴某可待依法确认股东身份后,行使股东的知情权。据此判决:吴某为该农业科技公司股东之一,该公司为吴某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驳回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吴某、该农业科技公司均不服原审判决,向哈尔滨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09年7月15日,被哈尔滨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储户“身份”被调包银行已尽注意义务不担责

  2006年8月,犯罪嫌疑人以与吴某签订棉被套加工合同为由,让吴某在某银行开立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同时嫌疑人用吴某的名字及伪造身份证也在该银行开立了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吴某开户后,将存折交给犯罪嫌疑人查看,犯罪嫌疑人将存折调包,后让吴某存入保证金2.3万元,2006年8月12日,犯罪嫌疑人用银行卡将吴某存入的2.3万元取走。吴某以该银行对犯罪嫌疑人伪造的身份证未进行认真查验及用伪造的身份证给其开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损失11500元。

  法院认为,储蓄机构对储户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违反合同约定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吴某的存款被他人取走的根本原因是吴某未能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存折,给犯罪嫌疑人造成可乘之机。2009年7月20日,哈尔滨市中级法院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


 

  采暖公司与建设公司施工合同纠纷

  2005年5月,松北管委会将某市政道路工程发包给大连某公司。哈市某建设公司作为与大连某公司合作体的一方,以涉案工程承包人身份将部分工程分解转由原告某采暖公司施工,2006年10月,涉案工程达到通车标准并投入使用。2008年7月、12月,该建设开发公司两次通知采暖公司结算工程款,双方因结算标准存在争议,采暖公司遂将建设开发公司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涉案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双方应按《协议》约定结算工程款。

  2009年11月1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给付采暖公司工程款2868019.26元,并自2006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采暖公司上述款的利息。

  注册商标遭遇专用权纠纷

  “天地一家”文字和图形是原告北京天地一家餐饮有限公司于2003年11月4日申请并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2008年底,北京天地一家公司发现,被告李某未经许可,擅自以“哈尔滨市天地一家酒店”为字号进行营业,认为其行为系“搭便车”的商标侵权行为,2009年4月向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告天地一家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但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本案被诉侵权行为不属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故李某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侵权。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北京天地一家餐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后,原告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服工伤认定中铁六公司诉社保局

  2002年10月,樊某从哈尔滨铁路工程总公司第一工程公司退休。2004年4月,该公司与其他单位重组成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2008年,樊某被诊断为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樊某为工伤。中铁六公司认为樊某不属于本单位职工,不服工伤认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被驳回后,中铁六公司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判决维持了工伤认定。原告中铁六公司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9年5月,中铁六公司撤回行政上诉,与樊某就治疗费用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和解。

  房地产公司与银行借款合同纠纷

  2006年8月20日,黑龙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补充合同,借款金额3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6年8月20日至2008年8月19日止。同日,又签订抵押合同及补充合同,用其在建的76套房产作为抵押,并于2006年8月20日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2006年8月29日,银行按约定向该房地产公司实际发放贷款3500万元,但该房地产公司始终未予偿还。为此银行于2008年11月将该房地产公司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办案法官数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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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