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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实行救助管理“八不准” 杜绝冒领低保骗保
2010-01-26 08:47:07 来源:生活报  作者: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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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新闻网讯 记者从25日召开的哈尔滨市民政工作会议和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哈尔滨将通过设立社会救助管理中心、制定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人员收入比对机制、实行救助管理工作“八不准”等措施,加强哈尔滨社会救助建设能力,全面提升哈尔滨社会救助工作的整体水平。

  会议提出,哈市将尽快制定出台申请和享受城市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人员收入比对机制,民政部门通过定期与劳动保障、工商、房产、公积金、车辆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比对,核对低保对象和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的资产、收入和支出等情况,从根本上杜绝骗保、冒领低保及社会救助金的现象。

  从今年1月开始至10月结束,哈市将开展社会救助规范管理年活动,解决群众关心的困难群众收入核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认定和救助等十个方面的规范化管理和标准化运行问题。哈市还将成立社会救助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等项资金的管理和收付,社会救助信息平台的信息收集、整理、更新、维护,以及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等工作。

  据了解,哈市民政局将对符合条件的城乡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三无”人员等,免收遗体接运费、遗体存放费、火化费;全面推进医疗救助,在7区(不含阿城区)指定3-5个医疗机构,阿城区及其他10县(市)每个乡镇指定一个医疗机构,实行低保对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惠及更多困难群众。

  救助管理工作“八不准”

  不准向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属、救助对象勒、卡、要好处;

  不准收受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属、救助对象钱、物;

  不准接受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属、救助对象吃请;

  不准接受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属、救助对象喜、丧事随礼;

  对受理的救助申请,不准无故拖延对申请救助家庭的调查审批时限;

  不准直接为不符合条件的本人家庭、子女及其亲友办理低保及各项社会救助,遇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应该回避。

  不准扣留救助对象低保证、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等证件;

  不准为救助对象代保管救助金领取存折和以任何理由截扣下发给救助对象的各项救助款。凡涉及社会救助的违规违纪问题,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严给予惩处。

责任编辑: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