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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元装修抵押金被全部扣除 物价和物管部门相互推诿
2010-02-02 14:03:48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杨慧 于殿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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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2月2日讯 近日,哈尔滨市香坊区一小区业户反映,入户时物业让其交了1000元的装修抵押金,物业除扣除了150元的垃圾费外,因其改动了室内设施,剩下的钱也陆续被物业扣除。他们不知道物业的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哪个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管理?

  该居民介绍,入户时,居民每户交了1000元的装修押金,其中150元是固定的装修垃圾清运费。装修后,物业到各家检查装修情况,发现他家的上、下水管被包到墙里后,就从抵押金中扣掉400元,而有的业主由于改动室内设施,剩余的850元都被物业扣光了。业主们疑惑:物业是否有权力扣除业主的装修抵押金?他们的做法是否合理?

  记者就此采访了市物价局。张处长介绍,押金不属于收费范围,属于行业管理,因此不归物价局管理。省物价局曾对市物价局进行函复:“因保证金本身不属于收费项目,国家和省价格管理目录都没有将其列入,故保证金不属于物价管理的范畴。”

  市房产住宅局物业处有关人士则表示,根据2008年1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7条第8项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此可以认定,抵押金的行为属物价违法处罚范畴,因此应由物价部门管理。

  对此答复的结果,业主不明白,物价、房产部门都拿出相关根据表示此事不归自己管辖,此事究竟应归哪个部门管理?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