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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哈尔滨市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失业保险
2010-03-28 18:42:43 来源:东北网  作者:印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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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3月28日讯(记者 印蕾)记者从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4月1日起,哈尔滨市灵活就业人员将被纳入失业保险范围,此项政策的实施标志着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已从政策范围上实现了参保人员全覆盖。

  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保条件可放宽

  据介绍,此次被纳入失业保险参保范围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为社会、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临时性、季节性服务并获得相应劳动报酬,且未与任何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本人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登记备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哈市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足额缴费的城镇户籍人员。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未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哈市高校毕业生,也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失业保险。 

  缴费以哈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

  参保时,灵活就业人员以哈尔滨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并按缴费基数的3%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足额缴费满一年以上,失业且符合申领待遇条件的,按照缴费每满一年享受两个月失业保险待遇,最长不超过24个月的政策,核定其应当享受待遇期限。

  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条件包括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有求职要求两项。即灵活就业人员转为失业状态时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失业登记,经社区调查确认在后在其持有的《哈尔滨市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进行失业登记记载,并且出具《灵活就业人员失业证明》和失业后积极求职,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当地政府免费提供的职业技能培训,接受当地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两项条件。

  享受待遇可与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待遇合并计算

  参保后足额缴费满一年的,参保人可根据相应条件申领失业金。参保人员以企业职工身份缴纳过失业保险费,且前次失业时,未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未满即实现再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的,上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可与本次失业核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失业前连续缴费时间不足一年的,不得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缴费时间可与下次参保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目前哈尔滨市市区和县(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分别为每人370元/月和每人245元/月,今后还将根据低保标准以及城市居民人均收入、人均消费水平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但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不能同时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参保到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参加失业保险时,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到本人户籍所在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携带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出具的《哈尔滨市灵活就业人员登记备案表》;本人户口、身份证及《哈尔滨市就业失业登记证》;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哈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个人账号缴费对账单;指定银行开设的个人结算存折等材料。申请参保的高校毕业生可凭毕业证书和个人结算存折办理参保手续。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区在每月1至25日期间接收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费,从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次月起征收。参保人员应当于每月25日前将下月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存入个人结算存折。

  办理失业登记可停止缴费

   失业人员应在办理失业登记10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到受理其参保登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本人户口、身份证和《哈尔滨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社区开具的《灵活就业人员失业证明》;邮政储蓄个人结算存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由市、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个人结算存折发放。

  参保人员自办理失业登记次月起,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停止参保的,应当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手续。参保人员超过三个月不按时将应缴纳失业保险费存入个人结算存折的,视为自动停保,若申请补缴需将欠费及滞纳金全额补缴后方连续计算缴费时间;

  凡未办理停止参保手续,又按时将应缴纳失业保险费存入个人结算存折的,视为继续参保,下一年度由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当年公布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标准直接划转失业保险费,参保人员不需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失业保险可迁移

  参保人员户籍在同一统筹地区迁移时,由原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在《哈尔滨市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迁移时间和原因,经迁入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登记确认后继续有效,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随之办理相应的信息变更手续。

  参保人员在不同统筹地区户籍迁移时,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参保人员到迁入地重新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备案和失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从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迁移的次月起,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其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失业保险关系迁入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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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路云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