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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驾照申领新规下月执行 保障残疾人驾车出行
2010-03-31 09:05:35 来源:黑龙江日报  作者: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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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新闻网讯 从4月1日起,黑龙江省各级车辆管理所将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新规定办理业务。新规定放宽了申请驾驶证的身体条件,推出了一些便民服务措施,进一步完善了驾驶证管理制度,同时在保障残疾人驾驶汽车出行等方面均做出改变。

  据悉,公安部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将自4月1日起实行。新规定放宽了申请驾驶证身体条件,允许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申请驾驶证,允许有听力障碍的人员申请驾驶证,同时规定右手拇指缺失、手指末节残缺的人员可以申请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新规定对残疾人申请和使用驾驶证规定了具体的管理措施:右下肢或双下肢残疾人申请驾驶证的,应当经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评估合格的可以申领驾驶证;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每三年以及驾驶证期满换证时,应当进行一次身体条件检查;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应当在车上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保障残疾驾驶人在停车泊位等方面的优先权。

  此外,新规推出6项便民服务措施。一是取消摩托车驾驶证科目考试的间隔时间限制,群众申请摩托车驾驶证,在完成道路交通法规学习和驾驶技能训练后,可以在同一天进行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大大减少了申请人的往返次数和等候时间。二是允许在暂住地申领摩托车驾驶证。三是规定驾驶证因逾期未换证或未提交体检证明被注销不超过两年的,驾驶人考试科目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四是延长了驾驶人身体条件检查的间隔期限,将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的体检周期,由每年一次调整为每两年一次。五是允许延期办理驾驶证业务。六是扩大允许代办驾驶证业务范围。将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注销驾驶证、延期办理业务纳入可委托办理的范围。

  新规推出4项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一是增加或调整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掉头,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3种违法行为,由一次记6分调整为记12分;将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违法行为,由一次记2分调整为记3分。同时,新增了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驾驶证和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等3种违法行为记分。二是严格补领驾驶证规定。规定原驾驶证作废后,不得继续使用。违反规定继续使用的,将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收回原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驾驶人不得申请补领。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记6分,并收回补领的驾驶证。三是建立驾驶人身体条件自主申报制度。规定驾驶人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或者具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或者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应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驾驶证。身体条件发生变化,需要降低驾驶证准驾车型的,应及时办理换证手续。四是健全驾驶证审验规定。对具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未参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换发驾驶证。

 

 

责任编辑: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