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社会万象  >  法治聚焦
搜 索
哈尔滨市六部门:居民盗水数额较大构成犯罪可判刑
2010-05-14 09:09:04 来源:生活报  作者:张立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黑龙江新闻网讯 13日,哈尔滨市水务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等部门针对当前窃水现象持续增多的实际情况,联合下发通告,规定居民盗水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可判刑。

  通告明确了盗水的处罚标准,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等。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予以查处,责令盗水单位和个人补缴水资源费或水费,并给予行政处罚。隐瞒真相骗取批准文件或证件、擅自改变用水性质或转供水造成国家水资源费流失、城市供水企业水费损失,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

  水资源管理人员和用水安全监察人员内外勾结,教唆他人或为他人窃水提供条件的由其所在单位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盗取城市公共供水和其他城市水资源的行为

  未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水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取用水资源,转供水的或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打孔私接管道取水的;超越计量器具设旁通管取水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伪造或擅自拆除、开启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水计量装置封印取水的;改装、损坏、倒装、拆除取供水计量装置使其少计量或不计量取供水的;对卡式水表非法充值后用水的;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或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通取水的等。

责任编辑: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