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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个人房屋租赁要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2010-06-13 09:52:25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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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6月13日讯 6月1日起,《哈尔滨市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近日,记者就《办法》的有关问题采访了哈尔滨市地税局负责人。

  记者:个人房屋租赁税收是不是一个新开征的税收?

  答:把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理解成一个新开征税收的说法是误解。个人房屋租赁税收是对个人房屋租赁行为应当缴纳的各项税收的统称,具体包括税收实体法律、法规规定征收的多个税种。

  记者:按照《办法》规定的计税方式,会不会提高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答:《办法》不仅没有提高综合税赋,而且是大大降低了纳税人的负担。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规定,个人房屋租赁应纳各项税收的法定综合税负率约为20%左右。而哈市对个人房屋租赁税收采取的是核定征收方式,规定的综合征收率最高为12%,最低为1%,按照最高综合征收率计算还低于国家法定税负率近10个百分点。

  记者:哪些情况属于个人房屋租赁行为?

  答:个人以房屋所有权投资入股不承担经营风险和个人以联营、承包或者其他名义提供房屋使用权,并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视同个人房屋租赁行为。

  记者:个人房屋租赁都应当缴纳什么税?

  答:个人房屋租赁应当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

  记者: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规定,个人房屋租赁税收以纳税人租赁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采取综合征收率的方式核定征收。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

  记者:哈市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综合征收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租赁房屋是否在房产税开征区内、是否是转租行为、是否达到营业税起征点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的设计用途等情况,哈市个人房屋租赁分别适用1%、3%、5%、7%、8%和12%共6档综合征收率。

  记者:哈市个人房屋租赁税收营业税起征点是如何规定的?

  答:哈市市区内个人房屋租赁行为应纳营业税起征点为月租金收入5000元,县(市)内个人房屋租赁行为应纳营业税起征点为月租金收入4000元。

  记者: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应当由谁缴纳?

  答:租赁房屋并取得租金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个人,是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记者:纳税人应如何缴纳个人房屋租赁税收?

  答:哈市地税机关对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实施委托代征管理,即区、县(市)地税机关依法将本辖区内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征。按照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的次月1日起15日内,携带有关资料向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税收代征工作站申报缴纳个人房屋租赁税款。

  记者:如果纳税人不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将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对纳税人拒不申报缴纳税款的,地税机关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涉嫌构成逃税、抗税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侯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