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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出台并实施管理办法 养老人均面积10平方米
2010-06-16 08:09:32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李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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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6月16日讯 15日,记者从哈尔滨市民政局了解到,哈尔滨市社会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出台并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开办老年公寓要有固定的服务场所,房屋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住养人员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属于租赁场所的,租赁期不少于5年。

  据悉,社会办养老机构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出资开办的各类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康复、日间照料等服务的机构。根据当前哈尔滨市社会办养老机构的规模,为满足老年人的多样化养老需求,将社会办养老机构划分为三类。一类是床位数20张以上,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康复等服务的,称为老年公寓(养老院、老年人护养院、养护院、托老所、老年人服务中心等,下同);二类是由一家社会办养老机构负责,联合若干家小型养老机构组成的养老服务连锁机构,其名称原则上与一类相同。小型养老机构为连锁机构的分支,不具有法人资格;三类是床位数不足20张,且未加入养老服务连锁机构,只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的,称为社区养老服务点。

  《办法》(试行)中规定,服务场所应方便老年人出入,楼层限于一至三楼,对有电梯的楼房可以适当放宽楼层限制;设有厨房、厕所、洗浴等基本生活设施以及公共活动空间,厨房应配备必要的清洗消毒设备,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通畅,配备应急灯和燃气报警器,按使用面积每50平方米至少配备1个灭火器,并定期组织住养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演练;有提供生活、文体娱乐、医疗康复等服务项目的场所。

  养老服务连锁机构应具备:按照连锁机构的床位数计算,资金不少于2000元/床;统一名称、统一标志、统一管理模式和服务规范;每个成员单位服务场所的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设置的床位数不超过20张。

  社会办养老机构应提供符合老年人营养需求的膳食,保证饮食卫生;及时清扫房间,环境良好,空气清新,定期为老人洗澡、理发、换洗衣物和床上用品,保证老人个人卫生整洁干净;服务护理人员和住养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体检结果存档备查。社会办养老机构中的服务护理人员应当接受岗位业务知识培训,持证上岗。

  老年公寓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检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开办养老机构资格。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