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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摊贩有三次不良记录禁售
2010-06-25 09:46:27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贾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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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6月25日讯 近日,《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在该《条例》的征求意见稿中,除了对工商、卫生、食品药监、质监等部门监管职责作出明确划分,解决了交叉管理和监管空白问题,还明确规定了小作坊、食品摊贩及校园周边小餐桌监管问题。对食品安全监督不到位的,主要责任人将引咎辞职。

  现状:

  滥用添加剂

  卫生条件差

  关于我省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省政协委员、大庆市政协副主席于智玲等委员曾在“两会”上提出,食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滥用添加剂的问题依然严重。虽然《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已明确规定了食品添加剂允许使用的配置和使用量,但滥用或超标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现象仍屡见不鲜。在历次执法检查中,一些食品小作坊都存在过量使用添加剂的问题。另外,违法经营现象较多。如小作坊用劣质的原材料生产食品等。还有食品制作摊床卫生条件差,危害消费者健康。

  利益驱动是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原因,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不够也是引发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因素。据了解,目前的食品安全由多部门管理,多部门检测,力量分散,工作缺乏协调,遇到问题时,甚至互相推诿扯皮;食品安全监管力量严重不足,设备短缺、落后,检测面太小;最重要的是对事关食品安全的违法事件处罚过轻,没有产生足够的威慑力和震慑力。

  立法:对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要求高了

  该《条例》中,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制定了严格处罚标准。食品生产作坊使用食品标签或者食品添加剂,应到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登记,核准程序、生产条件、原辅材料、检验等环节均有具体要求。未经生产核准擅自开办小作坊、生产加工未列入目录的食品品种或者超出生产核准范围、生产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有毒有害的洗涤剂和消毒剂、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出厂销售等27种行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将被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核准证,生产经营者五年内不得从事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摊贩,指在当地政府允许或者临时指定的街头或者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者。食品摊不符合卫生条件的食品制作、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没有生产经营记录和进货查验等,均会被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被吊销许可证和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中累计有三次不良信用记录的,二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条例》中特别提出了加强校园周边小餐桌的管理。要求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中小学校周边以学生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小餐桌的监督管理。中小学校应当主动了解其周边小餐桌的情况,及时向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另外,还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对生产经营的不安全食品应当主动召回。

  监管:

  工商卫生质监

  各司其职

  该《条例》对以往食品安全监管中职责不明确或有交叉的地方也作了明确规定。如质监负责食品生产领域以及食品标识、食品标准实施的监管;食品药监负责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管;工商负责流通领域的监管以及商场、超市等有形市场外室内现制现售食品行为的监督管理;卫生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组织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等职责。

  对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中规定,对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据悉,《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是我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的,包括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标准、食品检验标准等多项内容,旨在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

责任编辑:丁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