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黑龙江综合  >  文卫·体育  >  文卫
搜 索
黑龙江严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 严重违规将依法处理
2010-07-07 13:47:48 来源:东北网  作者:杜筱 衣晓峰 董宇翔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东北网7月7日讯(衣晓峰 董宇翔 记者杜筱) 近日,黑龙江省卫生厅出台了《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不得发布含有淫秽内容的信息、虚假信息、未经审批的医疗广告等,违反者按情节严重程度处以罚款、移交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等。

  记者从黑龙江省卫生厅了解到,新近出台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对发布的全部信息包括所链接的内容负全部责任。不得发布含有封建迷信、淫秽内容的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发布未经审批的医疗广告;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

  办法规定,在黑龙江境内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的,在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或履行备案手续前,应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其主办单位必须为依法设立的医疗保健机构、从事预防保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网站或频道须有2名以上熟悉医疗保健管理法律、法规和医疗保健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提供性知识宣传的,应当有1名副高级以上保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办法提出,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内容须科学、准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保健信息管理的规定。不得夸大宣传,严禁刊登违法广告。非医疗机构不得在互联网上储存和处理电子病历和健康档案信息。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黑龙江卫生”、“黑龙江医疗”、“黑龙江省卫生”、“黑龙江省医疗”等冠名。同时,开展性知识宣传,必须提供信息内容的来源,并在明显位置标明,信息内容要由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审核把关。不得转载、摘编非法出版物的内容;严禁以开展性科学研究为名传播淫秽内容,综合性网站的预防保健类频道不得开展性科学研究内容服务。

  办法明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需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上网用户对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投诉举报。对上网用户投诉举报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予以改正。对违反规定者,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提出监管处理意见,并移交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