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7月8日讯 据省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我省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在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同时也保持较快增长,但与全国及相邻省市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增长速度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我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统计数据是由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在每三年进行一次的城镇居民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基础上,从全省16个市、县中抽取2250户作为经常性调查户。
调查显示,我省收入水平和发展速度与全国平均水平差距不断扩大。2009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566元,比上年增长8.5%,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8.7%,分别比全国平均水平低4609元,实际增速低1.1个百分点。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2000年比全国平均水平低1367元,到2009年扩大到4609元。2000-2009年,我省年均增长速度为11.0%,比全国平均水平低0.8个百分点,分别低于内蒙古、辽宁、吉林2.4、1.7和1.6个百分点。近年来,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全国的位次逐年后移。2000年,在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中排第27位,分别高于宁夏、吉林、河南、山西。到2009年位次后移至第30位,后移3位,仅高于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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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是反映居民生活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是城镇居民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其他非义务性支出及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家庭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
可支配收入具体构成是:家庭总收入扣除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费及调查户的记账补贴后的收入。从收入构成上分为: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其中,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劳动报酬,包括所从事的主要职业的工资以及从事第二职业、其他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其他劳动收入;经营性收入是指城镇居民调查户中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净收入,即全部生产经营收入中扣除生产成本和税金后所得的收入;财产性收入是指城镇居民调查户中动产和不动产所获得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转移性收入是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城镇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
东北地区
内蒙古第10位 前移12位
辽宁第11位 前移8位
吉林第22位 前移7位
黑龙江第30位 后移3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