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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办法出台
2010-07-22 09:49:20 来源:东北网  作者:李金伟 王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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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新闻网讯 旨在建立监管长效机制,确保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优质、高效、廉洁、安全实施,有效预防腐败,近日,我省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办法出台。

  责任追究办法采取了前期预防、中期整改、后期惩处等一系列防控措施,构筑了以政府统一领导、监督网络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的监管长效机制,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使中央扩大内需政策措施得以在全省全面落实。

  责任追究办法完善了考核与奖惩制度,健全以行政一把手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明确了问责范围。规范了问责程序,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对不执行项目建设方案、配套资金不到位、项目未开工及建设进度缓慢的地方或部门责任人,以省扩大内需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下发了“约谈通知”,并告知发改部门对此地方或部门减少、暂缓以后的项目申报。为确保项目建设有序进行,省扩大内需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省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市县,采取全面检查、重点问题督查等多种检查方式,形成纪检监察机关与业务主管部门既各有侧重、又相互关联,省市县三级既有分工、又有协作的监督检查体系,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立即责令整改。同时,建立项目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对检查或稽查审计中发现在项目管理审批、资金使用、招标投标、质量监管等方面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实行责任倒查,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整改不力,敷衍塞责,玩忽职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或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除追究项目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追究相关单位行政领导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问责等措施进行处理。

  办法重点对十类问题进行责任追究。一是责任单位不认真落实项目建设有关政策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上级机关有关项目建设的指示、决定或执行上级的指示、决定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是项目建设单位未履行完整的项目审批程序而擅自开工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审批或投资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三是申报单位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扩大内需资金的,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有关部门收回项目资金,5年之内不受理其报送的各种申请报告。四是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不力,应招标而不招标;或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暗箱操作、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徇私舞弊行为的;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招标、投标规定行为的,责令项目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五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员及采购人员与供应商相互串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集中采购项目而自行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六是项目建设单位本级政府、负有管理职责的项目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未履行管理职责或在履行管理职责中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导致项目未按时开工或竣工以及擅自改变建设性质的。七是责任单位对项目建设存在问题不采取措施、不向原审批部门或监督机构报告以及拒不执行上级机关整改意见的。八是项目资金未设专账管理的;挤占、骗取、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以及虚报冒领和滞拨或沉淀项目建设资金的。九是责任单位未建立项目管理工作责任制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十是纪检监察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和新增中央投资督查组成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问题不及时向被检查单位指出并提出整改要求;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利用工作之便为他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廉洁自律等纪律规定;无故不参加、不服从督查检查工作安排的。

  据介绍,目前,我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监督检查工作,已形成了省、省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县、项目单位五级监督检查机构对新增投资项目进行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监督检查,形成了一个项目由省直部门和地方政府两个监督主体双重监督管理的格局,切实做到每个项目、每笔资金都有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实施监督。

责任编辑: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