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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9月1日起非中标药退出大小医院
2010-07-24 07:16:05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衣晓峰记者吴天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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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7月24日讯 省卫生厅日前发出通知要求,8月1日起,省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使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药品,必须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完成。9月1日开始,所有非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必须全部退出黑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

  9月1日以后医疗机构

  不得使用未中标药品

  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医疗机构从今年8月1日起,须全部经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网上采购药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除特殊药品外,不得擅自组织药品采购。集中采购药品的零售价格要严格按省物价局核定的价格执行。医疗机构使用网上集中采购药品替换原自行采购药品过渡期为一个月。过渡期间,高于中标价格的药品按中标价执行,低于中标价格的维持现行价。9月1日以后,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未中标药品。

  推行药品用量动态监测

  超长预警和处方点评等

  通知指出,医疗机构必须按采购合同注明的品种、数量、价格和供货渠道采购药品。同时,各级医疗机构须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处方开具和药品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全省药品集中采购为契机,推行医疗机构药品用量动态监测、超长预警和处方点评等制度,严禁医务人员开大方、滥用药等不良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据悉,目前,黑龙江省集中采购药品已正式挂网,采购平台交易系统也已顺利启动运行。省卫生厅近期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各市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进度缓慢的将给予全省通报。

  ●新闻链接

  集中采购降低药价

  为降低药价,减轻群众用药负担,去年,省卫生、物价、财政、药监、工商及省纠风办等9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并由9部门密切配合,在省政府采购中心搭建药品集中采购网络平台。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药品,实行公开招标、网上竞价、集中议价和直接挂网(包括直接执行政府定价)采购。

  实施意见要求,为减少药品流通环节,药品集中采购由批发企业投标改为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进口药品可由国内总代理或一级代理商投标)或由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的经销企业投标。由生产企业或委托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原则上只允许委托一次。入围药品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责任编辑:连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