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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规定医务人员不得向孕妇宣传母乳代用品
2010-08-04 07:57:34 来源:东北网  作者:衣晓峰 张赛赛 杜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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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8月4日讯(衣晓峰张赛赛记者杜筱)  黑龙江省卫生厅于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大力开展促进母乳喂养“十项措施”宣传活动,严格执行《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向孕妇或婴儿家庭宣传母乳代用品,违反规定将严厉查处,并在全省通报。

  每年的8月1日至7日是“世界母乳喂养周”,今年适逢世界卫生组织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共同提出的《促进母乳喂养成功的十项措施》20周年。黑龙江省卫生厅于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大力开展促进母乳喂养“十项措施”宣传活动;加强爱婴医院管理,巩固爱婴医院成果;严格执行《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同时,要积极提倡、支持自然分娩,有效降低剖宫产率,确保母婴安全。

  通知指出,省内各地市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增强全社会倡导和坚持母乳喂养的意识;尤其是爱婴医院和广大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母乳喂养的《十项措施》,大力普及相关知识和技巧,提高公众的知晓率和普及率。同时,要切实加强对爱婴医院的监督和管理,积极推行以产妇为中心的服务模式,提高产时保健质量。要保护、促进和支持自然分娩,降低剖宫产率,保证母婴安全。要根据《爱婴医院监督管理指南》对本辖区爱婴医院进行经常性的抽查或暗访,对不符合《十项措施》的爱婴医院,须限期改正或取消其爱婴医院的称号。

  通知要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积极宣传母乳喂养的好处,为孕妇、婴幼儿母亲和婴幼儿家庭提供母乳喂养的帮助与指导,提高婴儿的健康水平。与此同时,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通过医疗服务为生产、经营企业帮助推销其产品并从中获利,不得向孕妇或婴儿家庭宣传母乳代用品,或将产品提供给孕妇和婴儿母亲,不得接受生产者、销售者为推销其产品而给予的奶粉馈赠。各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应联合当地工商、税务、妇儿工委、消费者协会等机构进行《管理办法》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管理办法》的广告宣传或产品推销,以及医疗保健单位及其人员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应予严厉查处,并在全省通报。

  链接:《促进母乳喂养成功的十项措施》

  一、有书面的母乳喂养规定,并常规地传达到全体卫生人员;

  二、对全体卫生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使其能实施有关规定;

  三、把有关母乳喂养的好处及处理方法告诉所有的孕妇;

  四、帮助母亲在产后半小时内开始母乳喂养;

  五、指导母亲如何喂奶以及在需要与其婴儿分开情况下如何保持泌乳;

  六、除母乳外,禁止给新生儿任何食物或饮料,除非有医学指征;

  七、实行24小时母婴同室,让母亲与婴儿一天24小时在一起;

  八、鼓励按需哺乳;

  九、不要给母乳喂养的婴儿吸人工奶头,或使用安慰物;

  十、促进母乳喂养支持组织的建立,并将出院的母亲转给这些组织。

责任编辑:丁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