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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高层住宅须在派出所备案 企业整改不力一律停业
2010-11-23 09:27:48 来源:生活报  作者:苏丹 孙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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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新闻网讯 22日,黑龙江省政府向各地下发通知,同时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省政府要求各地开展火灾隐患集中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从今年11月25日开始至明年2月25日,省政府将连续部署开展商场、市场,在建工程,政府部门,学校、医院、养老院,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单位等7个方面的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冬季防火安全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冬季消防安全大检查。冬防结束以前,各级政府要至少组织开展3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开展“点对点”督察,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予以查处;致使隐患单位长期带险生产、非法经营的,要对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除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地方负责人和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实际控制人和上级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企业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

  各地要对所有单位、场所逐一排查摸底,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必须由政府督办整改。凡整改期间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业;凡门窗安装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拒不改正的,一律予以拆除;凡发现公众聚集场所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一律予以查封;凡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严重堵塞的,一律予以查封;凡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一律予以查封;对涉及城市规划和棚户区拆迁改造,无法在今年底前整改完毕的,要尽快制定规划和改造方案;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当地政府要向社会公告,并向发改委、国土资源、建设以及银行、债券等主管部门通报,相应主管部门一年内严格限制企业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依据。

  今年年底以前,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管理单位必须依据《消防法》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将检测报告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存档备案。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要层层落实管理责任,对辖区单位实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每个区域明确一名消防工作的“指导人”。春节以前,由各地政府牵头,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在每个居民楼前张贴一幅消防宣传画、为每户居民发放一张消防知识宣传单。同时,公安消防部队要针对高层建筑,进一步修订完善应急预案,配足配齐相关消防装备。

责任编辑:丁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