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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拟出台新邮政条例 私拆快件最高罚3万
2011-01-05 08:13:05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董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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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月5日讯 记者从黑龙江省政府法制办获悉,从即日起,《黑龙江省邮政条例》开始广泛征求社会意见。该《条例》对于邮政业的规划、建设、服务、经营、管理、监督等进行了规范,对快递服务市场准入、经营行为等方面均有细致的规定。

  《条例》规定,对快递企业应予以扶持,鼓励和支持发展多种所有制的快递企业扩展快递业务。快递业务依法实行市场准入,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快递企业的快件运递车辆应当喷涂快递企业专用标志,并到省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共同核发的快递车辆通行证。

  《条例》规定,快递企业收寄快件应当使用快件详情单,详情单应在显著位置注明赔偿条款等影响用户权益的相关内容。快递企业的从业人员投递或者派送除信件外的邮件、快件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收件人可以先验视后签收。

  《条例》对快递企业经营行为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快递企业不得从事的行为包括: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快递企业或者用户的合法权益;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志和企业标志,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扣留、倒卖、盗窃快件;违法泄露在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等。

  《条例》规定,快递企业违反条例规定,有七种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其中,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扣留、倒卖、盗窃快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泄露在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快递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责任编辑:路云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