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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顾乡交警大队答记者问尴尬收场
2011-02-16 13:53:11 来源:东北网  作者: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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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2月16日讯 (记者 张强)针对东北网15日刊发的《证据都一样结论却不同 一起交通事故诸多疑问待交警解答》报道,16日,哈尔滨市公安交警支队顾乡大队接待记者,由事故科科长刘凯和办案民警曹方顺负责解答相关疑问。解答到最后,两位警官已是答非所问,尴尬收场。

  交警:从认定货车“在直行车道直行”到默认“在左转车道直行”

  记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警部门认定货车肇事时的行驶方向为由北向南直线行驶,请问货车是在灵江路的哪条车道上行驶的?

  曹:灵江路和第五大道均为双向六车道,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灵江路单向三车道,分左转、直行和右转3个车道。货车在灵江路的直行车道上直行的。

  记者: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在直行车道上行驶的依据是什么?

  曹:根据货车司机王某的陈述。

  记者:仅凭当事方司机的陈述,可信度是否不高?

  曹:我们认定货车当时是在直行车道上直行,“直行”的结论是依据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做出的。

  记者:此案有“骏博”和“大华”两家司法鉴定机构先后做了鉴定,交警部门为什么只采用了“大华”的鉴定结论?

  曹:因为“大华”的鉴定结论更准确。

  记者:根据“大华”出具的意见书可以看到,“货车肇事时的行驶方向为由北向南直线行驶”这个结论是建立在“货车自北向南行驶于灵江路西半幅最内侧车道内(记者注:就是左转车道)”的,为什么只采用了“货车直行”而不采用在“左转车道直行”的结论呢?

  刘:公安机关有采信多少的问题,不是所有结论都要用到案件里。

  记者:关键问题是“大华”鉴定的“货车直行”的结论,是建立在货车行驶在左转车道的基础上,公安机关这样采用结论是否断章取义?

  刘:是吗?“大华”在鉴定意见书的哪页写的?

  事故科刘凯科长拿起“大华”的鉴定意见书,记者指出位置后,刘科长在意见书的第4页第一条看到了这个依据。此时,刘凯、曹方顺警官没有说话。(此后,两位警官不再提“货车在直行车道上直行”的说法,并认可“货车在左转车道直行”的说法。)

  交警:两份《认定书》结论不一致是同情死者

  记者:顾乡交警大队先后作出了两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什么两份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没有变化,证据没有添加,使用的仍是同一法律条款,甚至事故分析一个字都没有改动,但两份《认定书》的结论却大不相同?

  曹:是这样的。第一份《认定书》认定面包车是主要责任,货车是次要责任。后来根据我们上会研究,考虑到货车超速100%,加大了损害后果的发生,本着同情两位死者的考虑,第二份《认定书》的结论变为双方同等责任。

  交警:地标线没有启用 货车在哪条车道行驶无所谓

  记者:既然采用了“大华”的鉴定结论,那货车在左转车道上行驶并直行,是否违章在先?

  曹:货车的违法行为我们可以处理,但货车的违法行为不是事故的成因。

  记者:车辆“各行其道”,货车在左转车道无论是左转还是直行,别人无法判断,但是否给面包车造成“货车准备左转,转弯应该让直行先行”的误解?货车在左转车道上直行的违法行为是否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曹:……

  刘:货车在不在左转车道上不主要,因为灵江路虽然画了地标线,但信号灯还没有启用,所以地标线还不能算启用。但我们强调的是货车“直行”,货车站在左转道上不转弯我们有什么办法?

  在解答问题最后,两位警官已经开始答非所问,记者只好准备离开。刘警官尴尬地表示,将电话联系记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针对本案,货车站在左转车道上,无论是直行还是转弯,面包车都只能根据车辆“各行其道”的规则,认定货车准备转弯,也没有让货车先行的义务。

  东北网将进一步关注此事的进展。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