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单位建设条例实施情况调研报告显示
文明创建为经济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东北网4月12日讯(黑龙江日报记者 刘伟 孙佳薇 东北网记者 曹曦) 2008年8月重新修订的《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各地认真执行《条例》,积极依法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取得了丰硕成果。12日,省人大常委会执法调研组向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提交了《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实施情况的书面报告。
报告显示,《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各地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执行《条例》,积极依法开展活动。各地(市)依据《条例》对省级文明单位申报程序严格管理,坚持重在建设、控制总量、优中选优,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把好推荐、考核和命名关,保证创建质量。各地在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中,围绕经济和社会发展不断创新活动载体,开展丰富多彩的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和辐射作用。截止2010年底,全省建成国家级文明城市1个,省级文明城市6个,省级文明单位785个,省级文明单位标兵717个,省级文明行业创建活动先进集体系统39个。
报告指出,在文明单位创建过程中,各地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针,以弘扬大庆精神、铁人精神、北大荒精神为特征,结合推动“三优”文明城市建设、学习型社会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工程,广泛调动创建积极性,创建载体越来越多、活动形式更加丰富多彩。通过努力,公民的精神文明和道德水平有效提高,城市的文明层次大幅提升,城乡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实施《条例》,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报告针对《条例》执行过程中存在依法创建的法律意识需要增强、创建所需经费没有得到保障、创建管理的规定还有待完善等问题,建议进一步提高对实施《条例》加强文明单位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围绕中心,以人为本,提高创建实效;切实保障创建所需经费,健全管理机构;进一步建立健全创建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