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社会万象  >  民生
搜 索
《社会保险法》7月实施 养老保险将全国“漫游”
2011-06-29 09:19:54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赵振宇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东北网6月29日讯 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备受关注的《社会保险法》将于7月1日起实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首席新闻发言人、副厅长黄迎新介绍了《社会保险法》在解决跨地区就业人员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特别是养老保险实现全国范围转移接续等方面的诸多亮点。

  黄迎新介绍,《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广覆盖、可转移、可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从法律上破除了阻碍各类人才自由流动等制度性障碍。其确立的社会保险制度框架,把城乡各类劳动者和居民分别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实现制度无缺失、覆盖无遗漏、衔接无缝隙,使全体人民在养老、医疗等方面有基本保障。

  据介绍,《社会保险法》体现了覆盖全民的特点,规定的5项社会保险制度中,养老和医疗保险覆盖各类劳动者和全体居民,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覆盖全体职业人群。在各项制度设计上,以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特别是解决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跨地区就业人员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医疗费用即时结算问题、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问题、工伤待遇垫付问题等等,都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新闻发布会上,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处长刘伟介绍了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问题。他说,《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即将全体职业人群纳入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目标。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将参保范围扩大到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外的所有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我省也出台了相关通知,要求事业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0.3%至0.5%缴纳工伤保险费,近100万名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权益将得到有效保障。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