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1月24日讯 2010年10月7日,李女士购买了马女士所有产权的一户楼房,李女士当时交付房款人民币15万元,约定在房屋过户后交付余款10万元。因李某某是马某的丈夫,当时因马某在外地工作,因此一切事宜由李某某与李女士具体协商,双方于2010年12月21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李某某承诺在2011年3月20日前将房屋过户到李女士名下,但到2011年9月初李某某也没有将房屋过户到李女士名下,李女士认为,李某某与马女士系夫妻关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李某某对夫妻共同财产所作处分,同样对马女士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将马女士、李某某夫妻二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尽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从有利于和谐的角度没有就此案进行开庭判决,而是做了大量工作进行调解,是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李女士给付马女士剩余房款,于2011年9月22日前一次付清;马女士、李某某于2011年11月30日前负责将房屋产权过户到李女士名下,所发生的过户费用均由李某某承担;案件受理费李女士自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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