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6月5日讯 自己招来的“金凤凰”,落户到别“家”,以实现互利共赢……这种“飞地经济”的发展模式,已经纳入市政府的重要工作日程。日前,《牡丹江市飞地经济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实施。今后,“飞地项目”产生的税收,实行按比例在两级或同级政府之间分享;主要经济指标,按税收分享比例或双方商定比例进行核算。
“飞地经济”是指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双方政府打破行政区划限制,把“飞出地”方的资金和项目放到行政上互不隶属的“飞入地”方,通过规划、建设、管理和税收分配等合作机制,从而实现互利共赢的持续或跨越发展的经济模式。《牡丹江市飞地经济管理办法》所提的“飞地经济”是指在牡丹江市行政辖区内,打破县(市)区行政区划限制,把项目放到异地的行政区域内,通过创新税收分配、指标考核和土地使用等利益共享机制,从而实现互利共赢跨越发展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模式。适用范围是牡丹江市行政辖区内的“飞地”项目,尤其鼓励将项目落入各级政府设立的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各类园区。
《牡丹江市飞地经济管理办法》规定,今后,跨县(市)区域入驻的新招商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产生的税收,实行按比例在两级或同级政府之间分享,并在每年年终由市财政通过结算进行划转。飞地项目的分享比例为,第1年至2年,企业税收100%归招商县(市)区(或市级);第3年至5年,企业税收由项目落地开发区或园区与招商县(市)区(或市级)按3∶7比例分成;从第6年开始,按5∶5比例分成,或按“一事一议”原则确定。
《牡丹江市飞地经济管理办法》还确定了指标分享原则,即GDP、固定资产投资、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工业增加值、产品销售收入、进出口总额等主要经济指标,按税收分享比例或双方商定比例进行核算,分别纳入飞地项目所在地及招商县(市)区(或市级)考核口径。在土地使用上,对飞地项目用地价格低于土地实际成本的,项目主体投产后,用实现的税收分成进行补偿,3到5年以内不能补齐土地开发成本差额的,由项目主体用现金或资产置换等不同方式补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