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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破解“毒驾”执法难题
2012-07-16 10:59:42 来源:大庆网  作者:宏刚 郝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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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湖公安分局民警讯问涉嫌“毒驾”人员

  东北网7月16日讯 醉驾、酒驾的危害人们都十分清楚,而吸毒人员如果驾车,其危害性远胜于酒驾。

  7月3日,大庆市东湖公安分局的民警在执勤时发现了一辆形迹可疑的车辆,驾驶人员在接受检查时,民警从其行为举止和言语表达上判断其为吸毒后驾车,在对其进行尿检后确定为“毒驾”,目前已将此人拘留。

  对于“毒驾”问题,从路检到化验、治理等多个环节上在全国都是难题,在司法上也没有专门针对“毒驾”的特别条例,很多地方的交警遇到“毒驾”时都无法执法。不过,这一难题在大庆迎刃而解,而这一切,都归功于警务体制改革。

  1 “毒男”驾车当晚被拘

  7月3日20时许,东湖公安分局民警在独立屯灯岗附近执勤时,发现一辆无牌照的伊兰特轿车远远地开了过来。不过,这辆车在路上一会儿向左又一会儿向右,已经不能直行。民警发现苗头不对,便立即上前拦截。

  车停了下来,车上的驾驶员要弃车而逃,民警立即上前拦阻。

  民警上前询问时发现,驾驶员连自己的姓名都无法回答。民警调取该男子资料得知,驾驶人为赵某,今年28岁,是讷河市人。民警立即将赵某带至医院对其进行了尿检,化验结果呈阳性。

  东湖公安分局民警立即对赵某做出了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

  龙南医院麻醉科的医生告诉记者,“毒驾”与酒驾之间有着本质的差别,“毒驾”的危害远远胜于酒驾。

  医生说,饮酒会使人的反应能力降低,易怒,易冲动,在驾车时面对突发事件降低了处理能力。而吸毒人员在吸食毒品后,则会出现幻觉并且亢奋,经常会做出一些令人不可思议的举动。如果吸食毒品后驾车,因其仍在幻觉当中,对实际出现的情况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遇到突发事件更不能做出正确的处理,所以更易引发交通事故。


   2 “毒驾”入刑遭遇司法难题

  目前,“醉驾”已经入刑,而“毒驾”却依然“逍遥法外”。

  在网上搜索“毒驾案例”,一个个触目惊心的案例就会摆在眼前。这个词就像一把匕首,刺痛着人们的心。

  但是,对于“毒驾”入刑,目前我国尚无明确立法,甚至有些地市的交警在执勤时都会遇到司法难题。

  黑龙江省庆虹律师事务所主任费玉红说道:“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如果遇到这种情况,也就同时遇到了一个司法难题,因为在法律当中规定了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但对违反后将给予何种处罚,却并没有明确规定。”

  费律师还说道:“虽然‘毒驾’危害如此之巨,甚至远远胜于酒驾、醉驾,但从法律上讲,‘毒驾’只是在其交通肇事之后才能对其量刑产生影响。”

  记者在网上查阅的相关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很多地市的交警执勤时遇到“毒驾”,因没有适应的法律对其进行处罚,只能将吸毒人员转至公安机关的治安、刑事或专门的禁毒部门来处理。

  我国公安部高度重视“毒驾”事故。公安部要求,在今年6月底前,各地公安机关对辖区所有客货运驾驶人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发现有吸毒史的,立即停止运营;对具有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未戒除情形的,一律注销驾驶资格。

   3一警多能破解难题

  而这一难题,在大庆被成功破解。大庆市公安机关所进行的警务体制改革,使警察成为“全能警”,交警发现“毒驾”,可直接进行处理。

  截获赵某的东湖公安分局民警说:“当晚执勤时,发现他情况不对,我们示意其停车,并在第一时间送他到医院进行化验,确定为‘毒驾’后,便按照相关条例将其拘留,整个操作过程和一般的案例差不多,并不感觉手续繁琐。”

  大庆市警务体制改革之后效果显著,像“毒驾”这样涉及多个警种的违法行为,在案发地的公安分局便能处理。

  首先,在路面上执勤的民警可拦截有交通隐患的车辆,并依法对嫌疑人进行检查,如果查出驾驶人涉嫌“毒驾”,可以直接引用《禁毒法》等法律法规对吸毒人员进行处罚,进而在第一时间制止了其继续驾车带来的安全隐患。

   相关链接

  ●2010年5月26日晚8时30分,杭州一狭窄的三岔路口处,一辆轿车在10多分钟里撞飞了4个摊位,连撞17人,最后将一个女孩轧在车底下。后经涉毒检测表明,肇事男子吸食了K粉(氯胺酮)。据肇事者傅某事后交代,他觉得当时的感觉像是在电子游戏的场景中,路人就像游戏中的人物一样,车子撞人越多,他的游戏得分就越高,他就越觉得兴奋。

  “这不是交通事故,简直是在杀人!”这是一位目击者的原话。

  ●2010年8月12日,辽宁丹东一男子吸毒后狂撞数车;2011年7月26日,一“的哥”因“毒驾”,在北京南四环造成21辆车相刮;2012年4月22日,一大客车司机吸毒后在江苏沿江高速公路行驶时冲过中央护栏,与护栏对面正常行驶的一辆货车相撞,导致14人死亡、20人受伤……

  ●2012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官网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于醉驾、毒驾伤人的情况,保险公司要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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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代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