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8月21日讯 今天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听取审议了《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草案修改稿)》。《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宾馆客房、公共宿舍、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他人隐私的场所,禁止安装视频和音频监控系统,违反规定的,责令拆除,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
《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作人员,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用户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应予以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使用、传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信息资料,违反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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