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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供热办下发通知:热企不得擅自设限制停热条件
2012-09-18 07:45:37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刘旭 杨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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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9月18日讯 连日来,新晚报就居民停热难进行了跟踪报道,其中江北区域热企拒绝给符合条件的居民办理停热等报道见报后,引起市供热办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昨天,针对个别企业在办理用户停止用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市供热办经认真研究并与有关部门沟通,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用户停止用热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供热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中对用户申请停止用热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设定限制停热条件。

  用户办理申请停止用热时限,按照《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规定执行。

  2012至2013年度供热期,用户办理停止用热的,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标准按我市价格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执行。已实施热计量收费的,热计量收费按有关政策执行。

  对不具备停止用热条件的用户,各供热企业需向用户说明理由,并于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同时要认真、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取得用户的理解。

  就通知中的相关规定,记者查询《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得知,分户供热用户要求停止用热的,应当在前一个供热期结束至本供热期开始二十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也就是10月20日供热期开始前的20天,今年居民申请停热期限截止到9月30日。同时,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停止用热协议,并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为总热费的20%。

  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未分户供热用户;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分户改造的供热设施保修期内;首层、顶层等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

  同时,根据哈尔滨市物价局出台的2011年至2012年计量收费热价标准,安装供热计量设施的用户实行两部制价格:基础热价+计量热价。具体收费标准是:节能居民住宅的基础热价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6.54元,计量热价为每百万千焦44.41元;普通居民住宅基础热价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9.37元,计量热价为每百万千焦39.14元。安装热计量设施的用户,预交热费实行“少退多不补”,即供热期结束后,供热单位与热用户进行热费结算。计量热费超出使用面积热费标准的,按照使用面积收费;计量热费低于使用面积热费标准的,结余部分退还给热用户。

责任编辑:代峥